《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设置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乡镇政府配合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范围与规划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主要包括大清河、东平湖自然水面及其邻近的相关地域(以景区界桩为准),具体包括: (一)大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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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戴村坝,西至王台大桥(含戴村坝、王台大桥);南北以大清河两岸防护堤(包括安全保护区)为界。
(二)东平湖自然水面
东平湖自然水面指42米高程(天津大沽高程)内的水面(含湖中所有湿地、聚义岛及相邻岛屿),以及水面以外 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东平湖邻近的相关地域
1、南部包括州商路沿线及以北的芦苇草荡区和渔粮间作、荷花观览、垂钓观光区。
2、北部指出湖河道沿线。
3、西部从金山坝南端到斑鸠店镇的玉斑堤沿线并包括司里山、昆山、腊山、卧牛山、六工山山体(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和戴庙村以东的古运河河道。
4、东部从高徐坝北端沿环湖路到老湖镇驻地沿线,并包括沿线的浮粮店、洪顶山、凤凰山以及水牛山山体(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向南经二十里铺、贾村至东平湖旅游中心城。
第七条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
第八条 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建设的单体项目,实施者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单体设计,控制性详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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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单体设计及景区景点名称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 州城镇、商老庄乡、戴庙乡、银山镇、斑鸠店镇、旧县乡、老湖镇驻地规划以及景区内的村庄规划要符合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查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浒遗迹、湖泊、山体、水利工程、文物古迹、河流湿地等资源,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要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水体、山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沙、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乱倒垃圾、随意排放污水、电鱼炸鱼、乱搭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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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要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外的建设活动,要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要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要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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