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1、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①夫妻身份消失
②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 ③夫妻继承权丧失
(2)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①共同财产的分割: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照顾无过错一方;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②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③离婚家务补偿。
2、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哺乳期跟母亲;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考虑其意见。
2)抚育费的负担:有固定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3)期限:至18周岁
4)给付办法:定期或一次性,可金钱或实物。 5)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3、离婚救济制度
1)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条件:要求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的; 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方式:短期或一次性的帮助,确有必要的可长期的帮助。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构成要件:①有损害事实
②配偶一方有法定过错
③过错行为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不离婚则不适用 ⑤请求权人无过错
四、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一)救助措施的种类: 1、劝阻
2、调解:1)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制调解 2)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阻止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 3、制止
(二)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家庭成员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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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丧失监护权 10)丧失继承权 11)中止探望权 12)解除收养关系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第二节 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1)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1)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不受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三)收养成立的程序
1、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取
决于当事人意愿)
2、办理机关:民政部门
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有效: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成立收养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1)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
2)人民法院确认收养无效,以判决形式确认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三、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一)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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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件:1)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二)诉讼解除
1、条件:1)养子女未成年的解除 2)养子女成年的解除
2、程序:应当进行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准予解除或不准解除
四、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1、身份上的效力: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3)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4)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是否恢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2、其他效力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一、继承的种类及法律关系
1、种类: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继承的主体:1)权利的主体:继承人
2)义务的主体:被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
3、内容:1)依法享有的权利
2)继承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4、客体: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
1)遗产的特点:①时间上的限定性,必须是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②内容上的财产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 ③范围上的限定性,个人所有的财产
④性质上的合法性,自然人拥有的合法财产
二、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权的丧失
1、原因: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续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的种类:1)相对丧失 2)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的接受的放弃
1、接受的方式:1)书面或口头明确作出
2)默示方式:分割前未声明放弃的,视为默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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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1)书面形式
2)本人承认或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认定有效 3、放弃的时间: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三、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媚
2、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转继承:1)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的继承关系 2)继承人的遗产由他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四、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遗嘱的订立
1、内容: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2、形式: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效力
1、有效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2、无效的条件: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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