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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同时索取以下资料:
1)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
用维护说明、车辆行驶证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明。
3)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制造许可证、产
品质量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文件。 4) 压力管道:产品质量证明、检验合格证明。 4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电梯、索道、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施工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5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索道、起重机械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人员,应取得与从事工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并统一保管;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司机资格证书应随身携带。
6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7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
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8 特种设备应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1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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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
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6.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其设备、材料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试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 安装后应对其设备、材料及安全附件进行复查,未经复查或复查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 锅炉、压力容器试验或使用前应对其内部进行检查,确认无异物方可封闭。压力管道封闭前应进行检查,使用前应吹扫或冲洗合格。
4 设备、系统试验前应对支撑部件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试验。试验后,设备、系统及支撑部件应复查合格。
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使用前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 试验介质与设计介质不符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对设备、系统支撑部件进行核算,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7 压力管道与电缆严禁同沟敷设。
8 外露压力管道宜设置防砸防碰设施和警示标识。 9 输送、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应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
10 室外安装的输送、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与电缆线路平行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1m、交叉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500mm,不能满足要求时,电缆应选用防爆型或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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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防爆措施。
11 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2m、交叉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500m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2 燃气管道应采用直埋式架空,不得设置管沟。 4.6.3 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电梯井道、预埋件或附着点和设备部件等进行检查,其位置尺寸、强度应符合制造单位安装技术文件规定。
2 设备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可靠。
3 导轨、底部缓冲装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轿厢安装。 4 轿厢、层门安装应齐全、完好,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 电梯保护接地应良好,与避雷装置应分别设置。 6 安全保护装置安装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通电空载试运行、调整安全装置。
7 电梯投入运行前负荷试验应合格。
8 在具有自动运行功能的电梯轿厢内,应安装紧急维修、报警电话,保持畅通。
9 在电梯内明显位置应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或安全操作规程、维修电话、检验合格标志。
10 速度大于2.5m/s 的电梯应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操作。 11 电梯运行中严禁开启轿厢门、层门,严禁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层门。
4.6.4 施工升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预埋件或附着点和设备部件等进行检查,其位置尺寸、强度应符合制造单位安装技术文件要求。
2 导轨架上部必须装设限位开关,且不得少于两道;导轨架顶部应设置一道机械极限限位;吊笼底部应装设缓冲装置或自动停止装置。导轨架、底部缓冲装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吊笼安装。
3 施工升降机的层门、基础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的高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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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 1.8m,层门和吊笼之间的距离应小于50mm。
4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整体垂直度、固定支撑点的设置位置、设置固定支撑点的建(构)筑物强度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其中导轨架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4.6.4 规定。
表 4.6.4 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 导轨架架设高度 h m 垂直度偏差 mm h≤70 不大于导轨架架设高度的 1/1000 70<h≤100 100<h≤150 150<h≤200 h>200 ≤70 ≤90 ≤110 ≤130 5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每段之间应连接牢固,固定支撑点应设置在建(构)筑物上,严禁设置在脚手架或设备上。
6 设备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可靠。
7 吊笼门、层门、顶护栏、基础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安装应齐全、完好,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8 保护接地应良好,与避雷装置应分别设置。 9 各层门明显位置应设置楼层或标高标识。
10 安全保护装置安装验收合格后,施工升降机方可通电空载试运行、调整安全装置。
11 施工升降机投入运行前负荷试验应合格,并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2 在施工升降机内明显位置应张贴安全操作规程、检验合格和登记标志。
13 施工升降机应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操作。 14 施工升降机启动前应发出警示信号。
15 施工升降机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应从 低层上升,当吊笼升离地面1m~2m 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16 施工升降机运行时,严禁以限位器的动作代替正常操作。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