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国际货物运输法 - 图文

其对货损负有责任,但主张应依《海牙规则》将其责任限制在每件100英镑之内。货主认为受损的压缩机并非一个“包件”,承运人应按损失负责全额赔偿。

[问题](1)什么是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2)压缩机是否应为一个“包件”,承运人能否享有责任限制? [参考结论]

(1)赔偿责任限制是指以法律形式给予承运人对其承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按件或单位在一定数额内负赔偿责任的制度。实质上是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赔偿责任限额的目的可帮助船东减低责任,同样货主可对所承担的责任心中有数,进行责任投保时有依据;还有就是不鼓励托运人隐瞒货物价值使船东收一般的运费而负额外风险。

(2)承运人不能以一个“包件”限制其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上注明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是托运人在装船前声明了该货物的价值,因此不应受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的赔偿限制,而应按事先声明的货物价值进行赔偿。

[例21] 皇家打字机公司将装满打字机的3个集装箱由某轮从汉堡运往纽约,在卸货时,发现其第89号集装箱中的价值79200美元的1050架打字机全部损坏。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应以1个集装箱为1件限制其责任,即依维斯比规则,每件赔偿l万金法郎。

[问题] 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限制其责任有何规定? [参考结论]

如果提单中载明内装件数的,则应以该内装件数为计算赔偿限额的件数;如未载明集装箱内件数则将1个集装箱视为1件货物。

[法律解析]

《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第2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运输工具集装,则提单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运输工具中的包数或单位数,作为本款所述包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包件或单位”。

该规则第2条第1款规定,除非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载入提单,则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该项货物所受的与之相关的灭失或损害,于每包或每单位超过相当于1万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超过相当于30金法郎时(二者中以较高者为准),都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打字机的件数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载入提单,承运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否则承运人则只承担1个集装箱赔偿责任。

四、责任期间的承运人免责 1.《海牙规则》规定了17项免责:

(1)航行与管理船舶的过失;(2)火灾;(3)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4)不可抗拒的人为力量;(5)托运人过失;(6)非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引起的货损。

其中(1)属过失免责事项,(2)—(6)属无过失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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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斯比规则》:同《海牙规则》 3.《汉堡规则》

(1)废止了备受谴责的航行及管船过失责任。 (2)在过失认定上,采推定过失原则。

(3)在火灾免责方面,要求索赔人证明承运人有过失。 五、迟延交货的责任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迟延交货没有规定

2.《汉堡规则》 (1)定义。

迟延交货是指承运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时间内交货。 (2)责任。

承运人对因自己过失而迟延交货所造成的货损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迟延交货达60天以上,索赔人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

(3)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能超过总运费。 [例]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答案]D。

六、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1.如实提供货物信息的义务

托运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危险品

(1)托运人隐瞒货物的危险性的,承运人可随时将其卸下或销毁,并且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货物引起的损害或费用负责。

(2)若托运人已表明危险性,承运人只有在面临威胁时,才可将其卸下或销毁而无需负责。 此时托运人对由于运送该货物引起的损失无需负责,共同海损例外。 七、活动物与甲板货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适用的货物不包括活动物和甲板货。 2.《汉堡规则》 (1)活动物:

如果由于其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免责,但承运人需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办理了与货物有关的事宜。

(2)舱面货:

如果货物被合法地(根据法律、惯例或当事人协议)装在舱面,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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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如果违反与托运人货装舱内的约定将货物装在舱面上,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例] 甲公司委托乙海运公司运送一批食品和一台大型设备到欧洲,并约定设备可装载于舱面。甲公司要求乙海运公司即日启航,乙海运公司告知:可以启航,但来不及进行适航检查。随即便启航出海。乙海运公司应对本次航行中产生的哪一项损失承担责任?( )

A.因遭受暴风雨致使装载于舱面的大型设备跌落大海 B.因途中救助人命耽误了航行,迟延交货致使甲公司受损

C.海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卸载货物时因操作不慎,使两箱食品落水 D.因船舱螺丝松动,在遭遇暴风雨时货舱进水淹没了2/3的食品 [答案]D。

[解析] A属于舱面货固有风险所致不负责;

B 属于免责事由;

C 属于管货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 D属于承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确保船舶适航。

[例] A公司委托B海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B公司在责任期间对下列哪些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

A.因B公司过失迟延交货而造成A公司在商业上的经济损失 B.因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致使货物损坏 C.船舶在正常航线上发生意外致使货物灭失

D.船舶航行中为救助他船而使货物部分损毁 [答案]BCD。 八、索赔与诉讼时效 1.《海牙规则》 (1)索赔通知:

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短卸或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如残损不明显,则在3日内提出索赔。如3日内未提出,就是交货时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2)诉讼时效:

货方对承运人提起索赔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时起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自货物应交付之日起算。

2.《维斯比规则》

(1)诉讼时效为1年,经双方协商,可将这一期限延长。

(2)对第三方的追偿诉讼,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3个月宽限期。 3.《汉堡规则》

(1)索赔通知:应在收货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提出索赔。在损害不明显时,应在收货后15日内提交;延迟交付应在收货后连续60天内提交索赔通知。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2年;承运人向第三方追偿时可以协议延长时效。 九、公约的适用范围 1.《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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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在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中;

(2)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便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2.《维斯比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适用公约: (1)提单在缔约国签发; (2)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3)提单中列有法律选择条款,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公约。 3.《汉堡规则》

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并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提单在某一缔约国签发;

(2)提单中载有适用该规则或采纳该规则的任何国内法的法律选择条款; (3)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4)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十、中国海商法

1.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责任基础及免责事项方面 基本上与《海牙规则》相同

2.我国《海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了承运人责任期间 (1)集装箱货运“接到交”; (2)非集装箱“装到卸”。 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方面

我国《海商法》第56条规定的标准与例外与《维斯比规则》类似。

4.我国《海商法》对《汉堡规则》的借鉴 (1)采纳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2)迟延交货规则:

我国《海商法》借鉴了汉堡规则,但有两点不同:

①仅规定未在约定时间交货,未规定“无约定时该如何认定迟延交货”; ②我国规定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总运费,无2.5倍之规定。 (3)活动物和甲板货规则。

基本上同汉堡规则。

[思考题] 何谓“不合理绕航”?为搭载船长私人物品是否属于不合理绕航? 题 目:国际货物运输法(三):《华沙公约》与《多式联运公约》

一、《华沙公约》基本内容

航空货运单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以及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包装和件数的初步证据。单证不全、不符或遗失,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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