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 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 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

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 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 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

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标准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 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

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 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 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 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

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 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 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 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 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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