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规程

指令后应迅速汇报设备所辖调度 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3.8 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 报情况。

3.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者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

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调度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10 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4.1 国调于每年年底前下达国调管辖系统的次年度运行方式。国调管辖系统所涉及的下级调度、生产

及运行等单位,在11月20日以前向国调报送相关资料。 4.2 国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4.2.1 上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总结;

4.2.2 本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及稳定运行规定; 4.2.3 本年度管辖系统新设备投运计划; 4.2.4 本年度管辖系统主要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4.2.5 本年度管辖系统分月电力电量计划。

4.3 国调依据年度运行方式,以及有关的运行单位对月、日运行方式的建议等,编制国调管辖系统的 月、日运行方式。

4.4 所涉及有关调度依据年度运行方式和国调下达的月、日运行方式以及本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编制

相应的月、日运行方式,并将月运行方式报国调备案,月运行方式修改后,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 式的修改内容要及时报国调。

4.5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运行单位每月20日前向国调提出次月运行方式建议,国调于每月25日前向有关 运行单位下达次月月度运行方式。

4.6 国调编制的月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6.1 上月管辖系统运行总结; 4.6.2 本月管辖系统电力电量计划; 4.6.3 本月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 4.6.4 本月管辖系统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

4.7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向国调提出次日国调管辖系统的运行方式的建议,国调应 于12时前确定下达次日运行方式。

4.8 国调编制的日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8.1 国调管辖系统日电力计划曲线; 4.8.2 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变更;

4.8.3 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管理

5.1 电网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计划检修是指电网设备列入年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

临时检修是指非计划性的检修,如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检修。 5.2 计划检修管理:

5.2.1 年度计划检修:每年11月底前,直调厂站负责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送国调,

国调于12月25日前批复。与国调管辖系统相关的各网省调的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在每年12月10日前

报国调备案,国调可在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5.2.2 月度计划检修:国调根据管辖系统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和电网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制定月度检修

计划。有关运行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国调报送下一月度检修计划建议,国调于25日前随次月运行方 式下达。

5.2.3 已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1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

请,国调于当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

5.2.4 未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2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

请,国调于开工前1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于休息日前2个工作日相应 提前申请和批复。

5.2.5 节日或重大保电时期计划检修:有关网省调等应于保电时期前4天将设备检修计划报国调,经平

衡后国调于保电时期前2天正式批复下达。

5.2.6 计划检修申请应逐级报送到国调,国调的批复意见逐级通知到检修单位。检修工作内容必须同

检修票项目一致。临时变更工作内容时,必须向国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对调度员无权批准的工作项目

应重新申请。检修工作在国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下开工令后方可开

工,完工后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汇报国调值班调度员销票。

5.2.7 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小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

计划检修如不能如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计划检修工期过半前向国调申请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如遇节 假日应提前申请。 5.3 临时检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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