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规程

2.5.10 参与全国互联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

2.5.11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5.12 参与签订管辖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5.13 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2.5.14 负责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工作。 2.6 网调、独立省调的主要职责: 2.6.1 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

2.6.2 负责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2.6.3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2.6.4 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

2.6.5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频、调峰及电压调整;

2.6.6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核准下级电网与主网相联部分的电网运行

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运行和检修方式; 2.6.7 负责编制所辖电网月、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

督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联络线月、日送受

电计划;

2.6.8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

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2.6.9 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 实施;

2.6.10 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2.6.11 负责调度管辖的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及时提出调整发电计划的意见

;参与协调主要水电站的发电与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2.6.12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6.13 参与所辖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

2.6.14 参与签订所辖电网的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6.15 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它职责。 2.7 其他各级调度机构的职责由相应的调度机构予以规定。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3.1 国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本规程规定

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 性负责。

3.2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

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应对其执行指令的 正确性负责。

3.3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

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

,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 认指令已执行完毕。

3.4 如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国调

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国调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

值班员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执行。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运行值班

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 领导汇报。

3.5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

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3.6 对于国调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向国调申请,在国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国

调汇报, 当大区电网或独立省网内部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网调、独立省调值班调度员不经国调值班

调度员许可进行本网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但必须及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

3.7 国调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要及时向

相关调度通报;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调

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调度机构、厂

站等运行值班员下达调度指令,有关调度机构、厂站值班人员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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