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规程

14.13 当联网通信系统进行临时检修对联网调度生产业务造成影响时,电通中心安排的检修报国调中

心批准,并通知相关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各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安排的检修在征得所属网省电

网调度部门同意后,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电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出拟采用的通信业务迂回和转接方

案,电通中心在征求国调中心意见后应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批复,各网省调通信运行管理部门接到

批复方可决定是否开展下一步工作。检修工作结束后,需逐级办理复役手续。

14.14 当联网通信系统的检修对联网调度业务没有造成影响时,电通中心安排的检修报国调中心备案

,各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安排的检修报所属网省电网调度部门备案,同时向电通中心报批。

14.15 由于任何原因造成联网通信系统中断时,所辖电路的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应通知相关网省通

信运行管理部门,各相关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章 水电站水库的调度管理 15.1 总则

15.1.1 水库调度的基本原则:按照设计确定的任务、参数、指标及有关运用原则,在确保枢纽工程安

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15.1.2 国调管辖水电厂(以下简称水电厂)必须根据并网要求与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并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15.1.3 在汛期承担下游防洪任务的水电厂水库,其汛期防洪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

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和监督。

15.1.4 水电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库调度工作的领导,建立专职机构,健全规章制度,配备

专业技术人员,注重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15.1.5 水电厂必须具备齐全的水库设计资料,掌握水库上、下游流域内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

经济及综合利用等基本情况,为水库调度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15.1.6 水库的设计参数及指标是指导水库运行调度的依据,不得任意改变。

15.1.7 水电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充分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水情自动测报

、水调自动化和优化调度等工作,不断提高水库调度水平。 15.2 水库运用参数和基本资料

15.2.1 水库调度运用的主要参数及指标应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汛期限

制水位、死水位及上述水位相应的水库库容,水电站装机容量、发电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