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保证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其主要内容:

一、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负责组建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任免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二、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

三、依法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 序组织工程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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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七、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安全生产预案,完善各种安全生产措施,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九、负责组织工程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十、负责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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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储备、供求计划的编制、论证等工作。 三、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论证和审查工作。

四、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四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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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项目计划的下达、资金核算、批复工作。 七、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八、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搞好项目建设,对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有效监管。

九、按照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十、积极完成与项目有关的其它事项。

协调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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