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豫交文(2014年)220号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格的控制和管理。

样品的取样方法、数量应符合规范、规程要求,满足试验过程需要。如有必要,在取样的同时要留存满足复验需要的样品。

样品应进行唯一性标识,确保在流转过程中不发生混淆且具有可追溯性。样品标识信息应完整、规范。样品在流转过程中应标明流转状态。

试验结束后,如无异议,工地试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处置,处置过程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如需留样,样品的留存方法、数量和期限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留存样品应有留样记录。

第二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对相关资料分类建档,便于管理和查询。档案资料应及时填写、整理和归档。

人员档案应一人一档,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件、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设备档案一般应按一台一档建立,对于同类型的多个小型仪器设备可集中建立一套档案,但每个仪器均应进行唯一性编号。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履历表、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历次检定/校准证书或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使用记录等内容。

试验检测台帐分为管理和技术台帐。管理台帐一般包括人员、设备、标准规范等台帐;技术台帐一般包括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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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进场台帐、样品台帐、试验/检测台帐、不合格材料台帐、外委试验台帐等。台帐应格式统一、简洁适用、信息齐全,台帐的填写和统计应及时、规范。

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格式和要素、记录表和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 828-2012)要求。试验记录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应清晰、工整,试验报告结论表述应规范、准确。

工地试验室应注意收集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检验图片及影像资料、材质证明单,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采购、验收、检定/校准、使用维护、故障处理、核实降级与停用报废、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等制度。

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或功能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地试验室应编制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计划,通过检定、校准和功能检验等方式对仪器设备进行量值溯源管理。

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周期内如存在修理、搬运、移动等情况,应重新进行检定/校准。对于性能不稳定、使用频率高和进行现场检测的仪器设备,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期间核查。

仪器设备应实施标识管理,分为管理状态标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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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标识。管理状态标识包括设备名称、编号、生产厂商、型号等信息;使用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分别用 “绿”、“黄”、“红”三色标签进行标识。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用完毕应切断电源、清扫现场,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仪器设备使用时应按要求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按要求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化学试剂(危险品)存放地点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并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依据母体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结合工程特点,编制简洁、适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质量体系文件及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一般包括试验室工作职责、主要岗位人员职责、试验检测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应加强质量体系文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宣贯工作,并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加强试验检测人员考勤管理,确保日常工作有效开展。

工地试验室应将试验检测人员的姓名、岗位、照片等信息予以公开。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作业时应统一着装并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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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上岗。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及时对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对试验检测人员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本项目所有工地试验室的设立过程进行严格把关和认真核验,施工过程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各级质检体系正常运行,做到用检验数据指导生产和控制工程质量。应将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纳入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未经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如擅自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其结果资料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资料使用。

第三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备案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变更,应当由工地试验室报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见附件5)。质监机构对通过变更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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