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价局)、市农委、上海海关,共22个单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主要功能模块是:(1)案件移送(抄送):各单位按规定对应该移送的案件进行移送,并抄送给法定单位。(2)案件通报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和咨询。(3)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主动进行立案监督。(4)监督移送: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查阅案件或建议移送。(5)行政处罚共享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对不需要移送的,并已办结完毕的行政处罚案件交换到信息共享平台。(6)查询统计:移送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综合查询。(7)动态信息: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及执法工作动态。(8)法律法规:汇集有关法律法规方便查阅。

(二) 其他省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上的多元化探索

其他省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上,也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湖南省检察院联合公安厅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探索通过会签文件制度,为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执法条件。

北京市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重大案件信息通道,使刑事司法力量尽早介入到案件审查中;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向检察机关报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度,避免检察机关一头对多头走访各机关,出现力量分散、劳而无效的弊端,使检察机关更容易地获得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湖北省检察院与该省公安厅,以及监察厅等14家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发布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探索建立“1(检察院)+1(公安局)+14(行政执法机关)”模式,形成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合力。

重庆市检察院总结出了一套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级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为及时反映工作动态,通报案件的办理情况而建立一个信息平台;联络员机制——由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确定具体联络人员,建立一个相对固定的监督联络员网络,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和具体案件的协调,把信息共享机制落到实处;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办理案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带普遍性的问题;落实责任机制——检察机关在行使经济犯罪立案监督权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及时移送自侦部门查办,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刑事责任。

在具体做法上,目前很多地区和部门都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督制约等工作制度,明确了立案、会商、移送、反馈等工作程序,大胆探索对这一涉及检察监督的新领域进行的创新和实践。特别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抄送备案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具体程序、期限等,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三、浦东新区检察院和市工商局执法衔接工作的实证调查

本课题组在实证调研过程中,先后走访调查了上海市、区两级十余家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现摘取市工商局和浦东新区检察院执法衔接工作的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浦东新区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1、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创新做法逐步辐射延伸

一是积极贯彻上级要求,着力优化平台自身建设。该院根据全国整规办、高检院及市整规办、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将“信息共享平台”向“执法衔接工作平台”转化的要求,以及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及市整规办和市检察院制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对平台应用情况的总结和执法衔接工作深化的需求调研,会同软件公司完成了对平台的升级开发。着重完善了平台的功能设臵,强化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平台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实现执法衔接信息化的基础上,强化了管理信息化、辅助决策信息化等功能,进一步扩大了平台的应用效能。

二是加强制度保障,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和市整规办、市检察院下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浦东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办法》以及平台的应用实际,制定了浦东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监察委和整规办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平台的应用情况纳入政务效能监察的工作范畴。根据“实施细则”,监察委在每季度对该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用平台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并纳入对各单位工作考核范围;整规办加强了对该区平台应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发挥在执法衔接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强化了对平台应用的日常管理,确保执法衔接工作各项要求地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平台的实际效用。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平台规范应用。为了切实推动衔接工作机制的运行,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整规办、监察委、信息委和该院派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每季度对各单位运用平台开展执法衔接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专项检查小组通过检查,进一步了解了各单位平台实际应用情况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后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单位工作考核范围,对应用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定期专项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各成员单位的平台应用工作,也推进了全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发挥信息共享平台效用,推动执法衔接深入健康发展

一是促进立案监督工作的新提高。平台的推进和深化,有效地拓展了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通过应用平台获取信息,加大了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力度。2006年以来,该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9件33人,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案件3件6人,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查;对所发现的17

件42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15件40人。该院还被高检院和市院评为“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先进集体”。

二是推动联合执法工作的新发展。平台的深入应用,使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联系更加紧密,行政机关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自觉性有了提高,联合执法的力度加大,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供了有效的载体,对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治本的作用。2006年以来,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66件,开展联合执法15次,促进了依法行政,依法维护了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2006年7月,在参与由浦东新区药监局牵头,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和北蔡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取缔浦东新区北蔡镇非法猪肝交易点联合执法活动中,发现两名经营者销售的200斤猪肝含有“瘦肉精”成分,该院遂建议新区药监局将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移送浦东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同时该院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对策并得到上级采纳,促进了市场流通环节的净化。

(二)市工商局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情况 1、梳理职能范围内涉嫌犯罪案件的主要领域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经过初步整理,起码有31个罪名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能范围内查处的违法行为有关联。

从市工商局2005年至今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类型看,当事人涉嫌犯罪案件的主要领域为:虚报注册资本等“三虚”类案件、商标侵权类案件和非法经营案件。

2、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情况

作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工商局始终认真推进和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首先,抓好培训落实,2005年3月组织全局公平交易科长、检查支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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