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价局)、市农委、上海海关,共22个单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主要功能模块是:(1)案件移送(抄送):各单位按规定对应该移送的案件进行移送,并抄送给法定单位。(2)案件通报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和咨询。(3)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主动进行立案监督。(4)监督移送: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查阅案件或建议移送。(5)行政处罚共享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对不需要移送的,并已办结完毕的行政处罚案件交换到信息共享平台。(6)查询统计:移送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综合查询。(7)动态信息: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及执法工作动态。(8)法律法规:汇集有关法律法规方便查阅。

(二) 其他省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上的多元化探索

其他省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上,也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湖南省检察院联合公安厅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探索通过会签文件制度,为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执法条件。

北京市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重大案件信息通道,使刑事司法力量尽早介入到案件审查中;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向检察机关报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度,避免检察机关一头对多头走访各机关,出现力量分散、劳而无效的弊端,使检察机关更容易地获得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湖北省检察院与该省公安厅,以及监察厅等14家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发布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探索建立“1(检察院)+1(公安局)+14(行政执法机关)”模式,形成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合力。

重庆市检察院总结出了一套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级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为及时反映工作动态,通报案件的办理情况而建立一个信息平台;联络员机制——由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确定具体联络人员,建立一个相对固定的监督联络员网络,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和具体案件的协调,把信息共享机制落到实处;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办理案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带普遍性的问题;落实责任机制——检察机关在行使经济犯罪立案监督权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及时移送自侦部门查办,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刑事责任。

在具体做法上,目前很多地区和部门都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督制约等工作制度,明确了立案、会商、移送、反馈等工作程序,大胆探索对这一涉及检察监督的新领域进行的创新和实践。特别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抄送备案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具体程序、期限等,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三、浦东新区检察院和市工商局执法衔接工作的实证调查

本课题组在实证调研过程中,先后走访调查了上海市、区两级十余家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现摘取市工商局和浦东新区检察院执法衔接工作的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浦东新区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1、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创新做法逐步辐射延伸

一是积极贯彻上级要求,着力优化平台自身建设。该院根据全国整规办、高检院及市整规办、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将“信息共享平台”向“执法衔接工作平台”转化的要求,以及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及市整规办和市检察院制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对平台应用情况的总结和执法衔接工作深化的需求调研,会同软件公司完成了对平台的升级开发。着重完善了平台的功能设臵,强化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平台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实现执法衔接信息化的基础上,强化了管理信息化、辅助决策信息化等功能,进一步扩大了平台的应用效能。

二是加强制度保障,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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