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立案监督的责任,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和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反馈规定。
2004年3月18日,国务院整规办和最高检、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执法衔接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各级整规办在执法衔接工作中的协调作用,并提出“建立起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2006年1月,最高检又会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督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一些工作规程进行了细化。如,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 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 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参与介入;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发现有贪污贿赂、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 应根据案件性质, 及时向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 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
为了保障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有关国家机关还就特定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作了暂行规定。如,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
定》,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建起了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各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中的探索 自国务院310号令发布以来,各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上作了很多探索,取得的一定的成效:一是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二是探索建立规范案件移送的各项工作制度;三是移送案件数明显增加,一般增加15%以上。3[?]
(一) 上海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上的探索——以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为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310号令,上海市在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制定工作制度。2004年8月,市整规办、市检察院、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和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共14个单位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职责和程序以及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全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工作联系。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2005年8月,市整规办、市检察院联合举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业务研讨班”,市和区县两级的整规办、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学习研讨,各部门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完善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三是建设信息共享平台。2005年6月,浦东新区积极探索创新,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浦东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该平台于2005年6月在新区正式投入使用,平台以提升执法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市场经济领域内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衔接为重点,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在管理模式创新、信息资源整合、执法衔接紧密、打击合力强化等方面得到了有效提升,成为解决案件移送的及时性、部门协作配合的规范性、信息互联互通的准确性的有效手段。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