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灌溉监理实施细
为避免引发合同纠纷,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5.2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是: (l) 工程承包合同及合同技术规范。
(2) 经监理人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文件)。
(3) 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5.3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程序:
(l) 一般单元工程(工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承包人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现场监理人签证确认。
(2) 属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如建基面)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报监理人,由发包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
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和编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像、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
5.4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规范有特别或更严格要求的,按其要求或规定的标准执行。
6.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
6.1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签证必须在其紧前单元工程(工序)完成质量检验与质量等级评定后方可进行。
(l) 一般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由承包人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质量终检合格证或质量评定表,向现场监理人或授权的监理员申请签证。
(2) 联检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由承包人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质量终检合格证和质量评定表,向监理人申办开工签证。
(3) 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会签手续,方可向现场监理人申办开工签证。 6.2监理人在收到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签证申报后: (l) 对于非联检项目在1?6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检查验收。
(2) 对于联检项目(应尽量安排在白班验收)在12?24小时内组织和完成联检验收,并在确认合格后签出开工签证。
6.3为有利于工程施工的紧凑进行,对于开工准备就绪,并且工程开工不影响地质编录或测绘工作完成的,经承包人申报,现场监理人可同时签发下序单元工程开工签证。 6.4签证过程的责任:
(1) 现场监理人接到承包人开工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验收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17
节水灌溉监理实施细
(2) 现场监理人接到承包人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承包人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签证,报监理人确认。
若监理人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复检,承包人应予执行。但是,停工或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支付。如果停工或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与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 如果承包人或其施工单位未申报和完成紧前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之前向监理处申报开工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或开仓是否经监理人批准,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签证文件若无特别注明,均一式两份,完成评定和认证手续后报监理人一份,承包人自留一份。
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7.1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7.2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l) 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2) 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3) 事故处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7.3承包人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7.4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7.5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理。 7.6事故调查权限:
(l) 一般事故由监理人负责调查。
(2) 较大以上事故由发包人负责组织进行调查。
18
节水灌溉监理实施细
7.7事故的处理方案:
(l) 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2) 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
(3) 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7.8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质量事故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7.9施工过程中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2) 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 发现工程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 对按规定进行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 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6) 其它严重违反合同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8.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五、投资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方法、定额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范)编制。 1.2 支付工程量的主要计量依据:
(1) 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它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2) 经监理人签发的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它有效设计文件。 (3) 国家及部颁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计量的规定。 (4) 经监理人确认的有关量测资料。
1.3 本细则适用于本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计量支付。
19
节水灌溉监理实施细
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计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程序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与工作量,才能列入支付证书。
2.工程计量
2.1土方明挖工程
(1) 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清理、运输和堆放以及环境保护所进行的
辅助工程等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中,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2) 利用开挖料作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料时,其开挖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3) 开挖料的运输、堆放、弃渣处理以及为防止弃渣坍塌、冲刷防护等所有施工费
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4) 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按监理人指示必须设置的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供
水、供电、供风的附属工程及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5) 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线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
应对堆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不是由于承包人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并经监理人认证、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可列入支付计量。 2.2田间路和管沟的填筑
⑴ 田间路和管沟回填用料的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以及田间路和管沟的填筑、压实,以及为施工进行必须的施工准备、现场生产性试验、质量检验和施工测量等全部工序作业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⑵ 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人规定和要求,在料场、料仓、填筑现场、中途运料车中取样试验,以及监理检查(如临时中止施工、挖坑取样等)全部作业所需要的人工、设备和材料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⑶经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或监理人检查不合格而指令舍弃或返工挖除的不合格填料不予进行支付计量。
⑷ 填筑料场开挖或开采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⑸ 田间路路面碾压和管沟填筑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压实方,以m3为单位计量;田间路面夯实,以m2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 2.3 混凝土工程
(1) 混凝土浇筑所必须的模板及其支撑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以及
为立模和混凝土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须的所有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等全部施工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