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教学大纲

(1)拘传、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不得连续拘传或者传唤(防止变相羁押。间隔没有规定。)。 (3)执行人数:2人以上(法、检。公安没有限制)。 3、解除:讯问结束后自行解除。

二、取保候审

(一)概念和适用对象

1概念:公检法机关责令被追究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方式及义务:

1、方式: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不能双重保证)。 2、义务:刑事诉讼法56条。 (三)基本程序及期限 1、程序

2、执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3、期限:刑诉法: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法释74条:没收保证金后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 (四)保证人 保证人条件:175 (五)保证金

1、币种:人民币。 2、数额:一千元起。(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分析决定)。 3、违反规定的罚没程序

被罚没人不服,可以在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不是行政复议) 对复核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申诉。(不能提出行政诉讼。理由:是刑事司法行为。) 5、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对保证金的影响: (1)过失犯罪的不罚没,判决后退还。 (2)故意犯罪的,判决后没收。

6、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不重新交纳。 7、退还:结束时(解除时、变更时或者执行刑罚时)退。 (六)特别程序

1、人大代表的问题:(通知人大)179。 2、解除、撤消及变更

(1)解除:期满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撤销:取保候审不当。可以是解除,也可能是变更。 (3)变更: ①违反法56条规定。②取保可能有危险。 三、监视居住

(一)概念和适用对象

1、概念:公、检、法机关责令被追究人在一定期限内不离 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措施。(软禁) 2、对象:应当取保的人,无法取保者。 (二)被监视居住人义务

1、义务:法57条(与56条比较)。 2、违反后果:逮捕。 (三)程序和期限

1、决定:类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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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公安机关。(实际无法执行) 3、期限:刑诉法:不超过6个月。 4、人大代表问题。 5、解除、变更与撤销。(类取保)

第三节 拘 留

一、概念与特征

1.刑事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象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方法。

2.特征

(1)剥夺人身自由

(2)只有特定的机关有权决定拘留 (3)拘留的对象和条件有特定性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3、条件:

①公安机关:法61条的七种情形之一; ②检察机关:法61条四、五两种情形之一。 二、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一)程序

1、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

① 一般过程:捕获、审查、决定、宣布、执行。 ②捕获与出示的关系:先捕后示。

③捕获方法:留置盘查(行政强制措施)。 2、拘留的执行:

(1)法:由公安机关执行

(2)异地执行:通知当地机关(62)。 3、拘留后的要求:

24小时内的两项任务:通知(有除外条件);讯问。 (二)期限 1、公安机关 (1)通常情况:

3(+1~4)+7=10(14)(是否延长,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 (2)特殊情况:法61条(七)三种情形之一。 30+7=37(3+27=30) 2、检察机关

(1)一般情况:3+7=10

(2)特殊情况:3(+1~4)=14

三、刑事拘留与其他拘留的区别 (一)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一) 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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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逮 捕

一、概念和条件

(一)概念和特点。逮捕是指公、检、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二)条件(法60、六部委释26)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前提条件一)。

(1)含义: (释: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犯罪事实可以是数罪中的一个。) ①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意义:界定罪与非罪,保证只适用于犯罪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提条件二)。 (1)“可能”的含义:高度可能。

(2)意义:界定重罪与轻罪,保证只适用于重罪。 3、有逮捕必要(充分条件)。 (1)其他非羁押性措施不保险。 (2)可捕可不捕的,一定不捕。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逮捕的权限及提请、批准与决定 (一)权限划分。宪法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此,逮捕权包括批准权、决定权和执行权三种。

(二)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三)决定逮捕 1.检察院决定逮捕 2.法院决定逮捕

三、逮捕的执行 (一)执行的根据 (二)执行的程序

(三)执行后的通知、讯问程序 (四)逮捕的变更或撤销

四、公民扭送 (一)含义和性质:公民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同犯罪斗争的一种手段,它不属于强制措施。

(二)要求:(1)只有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才可以进行扭送:(2)捕获后必须直接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3)有关机关必须依法先予以接受并进行适当的处置。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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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它与刑罚、行政处罚有何区别? 2.强制措施对刑事诉讼有何重要作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可否作为收集证据发现案件真相的侦查手段?

3.什么是拘传?它与传唤有何不同? 4.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有何异同? 5.保证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6.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有何区别?

7.如何理解和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逮捕与拘留有何异同?

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哪些权利? 9.如何理解公民扭送的法律性质? 10.对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思考

附带民事诉讼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当事人的范围以及提起、审理的程序。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十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性质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二、构成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

2.要求赔偿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被控犯罪行为所造成 3.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4.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1.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

2.有利于保护公民和国家、集体财产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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