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办案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2、职权原则的要求:担任过办案侦查、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审判工作。 3、审判特别制度的要求:
(1)再审时原审人员必须回避。
(2)担任过一审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二审工作。 (三)对象 共六种人
1、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第二节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出 1、提出方式及主体
(1)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自行回避:六种人。
(2)决定回避:六种人的相关领导。 2、时间:(无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出时。 (1)当时提出;(2)及时提出;(3)否则可以视为弃权。 二、回避的决定
1、“人员”由“长”决定; 2、“长”由“委员会”决定。
3、审判长问题:“员”或者“长”。 三、回避的复议
1、申请回避不准时,可以复议一次。
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决定回避后,恢复法庭审理前,可以复议一次。 四、申请提出的影响
1、起诉人员、审判人员停止相应工作; 1、侦查人员不得停止相应工作。 思考题:
1.什么是回避?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回避制度有何意义?
2.哪些情形下有关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规定? 3.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纳入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这与其他国家 的做法有无区别,为什么?
4.回避的申请程序和决定程序分别是什么?
5.为什么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以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1、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被告人辩护权行使具体规定的所有规则的总和。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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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与义务规定的总和。
2、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被追究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追究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追究人的证据和理由的诉讼权利。 3、发展概况:(自阅教材)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自阅教材) 三、实行辩护制度的意义=辩护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方式 (一)自行辩护 1、含义(略)
2、时机:所有面对指控的场合与时间。 (二)委托辩护
1、含义:委托他人帮助辩护。 2、时机:移送审查起诉之后。 (三)指定辩护
1、含义:法院在审判阶段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特定被告人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活动。 (1)法院指定 (2)指定律师 2、分类:
(1)任意(可以)指定:(法34条1款) (2)强制(应当)指定:(法34条2款) ①范围:五种人。
②未成年人标准:审判时(释36、2)。 3、两类指定的区别:构成程序违法与否。
4、“可能判处死刑”之自由裁量余地:基本上没有余地。 二、委托辩护人的选任(指定已经限制) (一) 人数:
1、每一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人; 2、每一辩护人只能为一个被告人辩护。 (二)范围: 1、法32条: (1)范围:
①范围:律师、推荐的人、监护人或者亲友。 ② 律师是最佳人选。
(2)限制: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释33条:(限制的具体情形) (1)限制的情形: (2)例外:
3、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法官、检察管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
(三)辩护人的地位与职责 1、地位
(1)专门维护人
(2)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权利、义务
(1)权利(律师权。其他辩护任是否行使,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