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_1

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

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

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

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

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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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批准,并取得所

有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

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

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

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

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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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

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

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

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

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

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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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

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

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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