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投标有效期
17.1 根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投标应在规定的谈判日后的“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 勘察现场及投标答疑会(本项目不适用) 19 谈判申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谈判申请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谈判申请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9.2 谈判申请文件的正本、副本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并由供应商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在谈判申请文件上签字。授权代表须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谈判申请文件中。谈判申请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9.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用姓名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才有效。
19.4 谈判申请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投标被拒绝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四、谈判申请文件的递交
20 谈判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 为了方便谈判唱标,供应商应将另置的两份投标报价一览表须单独密封在一个封包内,谈判申请文件正本和谈判申请文件副本须密封在一个封包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0.2 信封封套上均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2012年 11月29日14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谈判日期和时间)。
21 谈判截止时间
21.1 谈判申请文件必须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派人(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送达到指定的谈判申请文件递交地点。
21.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谈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
12
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2 迟交的谈判申请文件
22.1 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谈判申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
23 谈判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3.1 供应商在递交谈判申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3.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3.3 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3.4 从谈判截止时间至供应商在谈判申请文件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6.7条的规定被没收。
13
第三章 谈判、评定、定标及授予合同
24 谈判
24.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谈判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按时到场参加。
24.2 谈判程序
谈判会议在监督机构代表的监督下,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谈判会议开始
(2)宣布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代表 (3)现场抽签确定谈判顺序
(4)验证各供应商参会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本谈判文件的规定; 谈判前,供应商须出示下列证件供监督部门验证:
1如果法定代表人到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是经销商的还须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须加盖制造厂家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2如果授权委托人到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授权委托书原○
件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是经销商的还须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须加盖制造厂家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注:验证上述证件时,供应商不提供或提供的证件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不能参加投标。
(5)谈判小组成员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供应商的谈判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才能进行第二次报价。
(6)谈判
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的供应商就采购产品的价格、产品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各供应商均有不超过10分钟的谈判时间,各供应商均有两轮谈判的机会,第二轮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提出书面的最终报价确定成交候选人及相关承诺并签字认可。
25 谈判小组
25.1 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3人,由采购人依法随机抽取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3人和采购人代表1人共同组成。
14
25.2 监督机构为:相关监督部门。 26 谈判申请文件的澄清
26.1 在评审期间,谈判小组有权就谈判申请文件中含糊不清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6.2 必要时招标方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将该书面回答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6.3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其谈判申请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7 谈判申请文件的初审
27.1 谈判小组将审查谈判申请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供应商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7.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7.3 对于谈判申请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谈判小组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7.4 谈判小组将要审查每份谈判申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无实质性偏离、反对、设定条件或提出保留,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实质性偏离是指:
(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
(2)实质性违背谈判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成交人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
(4)谈判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谈判申请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7.5 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作废标处理: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谈判会议的; (2)谈判申请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包装的; (3)谈判申请文件未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