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政发(2005)1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 区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相关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产权调换、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征用村民小组土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该村民小组,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征用镇、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统筹帐户,用于该镇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土地,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七)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人员; (八)本区农业人口在本区范围内户口互迁的,在户口迁出后,该村民小组土地被征用且撤销村民小组建制,迁入地又征地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入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耕地数量÷该组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 该组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该组征地前耕地面积÷该组征地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耕地的地类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等五个地类,园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可按实有耕地计算。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征用土地面积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测量为准;征地前耕地面积以集体土地所有证为准,如集体土地证暂未发放,以土地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土地补偿费的个人分配额,人均土地超过2亩的,按2亩的标准计算;不足1亩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补足到1亩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和承担农业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已进入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
(四)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口互迁的,迁出地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迁入地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回原籍;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第二十九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区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入全区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实行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自拆自建三种。 货币补偿按区位划定补偿标准。
线状工程、点状工程等不具备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条件的,可实行自拆自建。 实行自拆自建的,需经过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二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中建筑面积最大的为依据,测量确认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其证建筑面积最大数。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但其建筑面积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240㎡以下的(含240㎡),拆迁补偿按房屋重置价、购房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超过240㎡部分按房屋重置价和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的辅助用房按房屋的重置价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其中直接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部分,另按重置价增加50%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第三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不实行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一)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营业用房按区位补偿价和2倍的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非营业用房按房屋重置价、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辅助用房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营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营业(商业)用途为准。 (二)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 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其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它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拆迁人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的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同一房产有多份权属证明的,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为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240㎡以下的(含240㎡),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由被拆迁人按产权调换房价格购买。超过240㎡的部分按住宅房屋重置价和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二)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按大套(约120㎡)、中套(约90㎡)、小套(约60㎡)的套型由被拆迁人自行组合;
(三)因套型原因,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不一致的,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套型:
1、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60㎡套型购买;
2、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小于或等于9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90㎡套型购买;
3、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小于或等于12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120㎡购买;
4、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小于或等于15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150㎡购买;
5、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0㎡,小于或等于18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180㎡购买;
6、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小于或等于21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210㎡购买;
7、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10㎡,小于或等于24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240㎡购买。
(四)产权调换房楼层的确定,采取抽签方式分配; (五)产权调换房楼层差价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至产权调换房分配时一并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产权调换: (一)在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 (二)辅助用房;
(三)在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只实行一处产权调换,其它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用地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0%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实行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用房及连家店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其中直接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部分按原房补偿款另增加50%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面积,具体控制标准为: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户不超过135㎡,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70㎡,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货币拆迁的,拆迁人按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款; 实行货币拆迁的,被拆迁人在本区需购买房屋的,由本人携带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存款凭证和登记的购房合同,经区财政部门确认,其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额部分免缴契税,差额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第四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位补偿价格等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制定公布,产权调换房价格由区物价局会同区房产局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是指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其他权利人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辅助用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按本办法执行。原《江宁县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江宁政发〔2000〕340号文)、《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宁政办发〔1996〕39号)、《华科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江宁政发〔2003〕113号)、《“百胜”麒麟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江宁政发〔1996〕97号)同时废止。
表1-1
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 说 明 不分征用土地的具体地类,使用统一的土地补偿费综27(1.8) 合标准 备 注 钢架、竹工大棚等菜地附着物另行补偿 表1-2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区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 别 补偿标准 说 明 因施工需要使用的征地范围3.0(0.2) 以外的鱼塘水面一年期补偿 鱼塘 6.0(0.4)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临时用地 3.0(0.2) 临时用地占用一年期内的 其他土地 6.0(0.4)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1米以内 4.5(0.3) 取土用地 1-2米 9.0(0.6) 含土地复垦费 (深度) 2-3米 13.5(0.9) 2米以内 3.0(0.2) 堆土区(高2-4米 3.75(0.25) 含土地复垦费 度) 4米以上 4.5(0.3) 1、上述标准是道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补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补偿由建设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备 注 2、涉及青苗、附着物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临时使用的耕地,如需委托复垦的,按1000元/亩支付复垦费用。 表2-1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 别 蔬菜 粮油作物 经济类作物 鱼类 品 种 一般蔬菜 水生蔬菜 水稻 麦类、玉米、山芋 豆类、芝麻、花生 油菜 棉花、甜菜、麻类 甘蔗 西瓜、香瓜 草莓 药材、香料 精养鱼 一般鱼 标 准 1.5(0.1) 1.2(0.08) 1.5(0.1) 1.2(0.08) 1.2(0.08) 1.2(0.08) 1.5(0.1) 1.5(0.1) 1.5(0.1) 1.5(0.1) 1.5(0.1) 1.8(0.12) 1.2(0.08) 表2-2 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附着物 补 偿 标 准 钢架大棚(含膜) 12(0.8) 竹工大棚(含膜) 4.5(0.3) 自动 22.5(1.5) 喷灌设施 涵灌 12(0.8) 精养鱼池土方(包括开挖费、运4.5(0.3) 输费等) 表3-1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人 年龄段 年龄(周岁) 标 准 女≥16、<45 第二年龄段 2.8 男≥16、<50 女≥45、<55 第三年龄段 2.8 男≥50、<60 女≥55 第四年龄段 2.2 男≥60 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说明 十三条所规定的人员 表3-2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人 年龄段 年龄(周岁) 标 准 16 0.6 女≥16、<45 第二年龄段 1.4 男≥16、<50 女≥45、<55 第三年龄段 1.4 男≥50、<60 女≥55 第四年龄段 1.1 男≥60 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说明 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人员 表4-1-1 住宅房屋的居住房屋货币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 二 三 房屋重置价 购房补偿价 区位补偿价 成新折算(年) 补偿标区补偿 补偿 房屋结构 区位 准 位 标准 标准 ≤5 〉5≤15 〉15 一 一等 420 1000 一级 150 级 二二等 400 950 二级 125 级 三砖混 三等 380 900 三级 100 级 四四等 340 850 四级 75 级 85% 100% 90% 五一等 300 800 五级 60 级 六砖木 二等 280 600 六级 50 级 七三等 260 500 七级 50 级 1、半地下室的按房屋重置价的50%计算; 2、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备 注 的另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3、砖木结构性质认定以建房证中注明的为准。 表4-1-2 辅助用房重置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一年龄段 类别 重置价 300 等级标准 沿口高度2.4米以上至2.8米以下 沿口高度1.4--2.4米 沿口高度1.4米以下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假层 200 120 300 附属 用房 200 100 简易 结构 100 披房 表4-1-3 40—60 分部项单分部 房屋 等级 重置价 价 类别 类别 (元/㎡) (元/㎡) 项目 205 具备条件 砖 混 结 构 砖 混 一 等 40 420 54 79 42 砖 混 二 200 400 35 柱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标准砖(一砖结构 或一砖半以上厚)实砌墙体,钢砼梁柱承重,钢砼屋面、楼面 用料上等,制作考究规范的带纱有腰木门玻窗带纱有腰钢门玻窗,铝合金门窗 门玻窗,塑钢门玻窗,配窗帘盒,窗台板等少部分细木装修 高标号砂浆墙面抹灰,外墙水泥沙浆抹面,外批白水泥腻子,面刷防水乳胶装饰 漆,内墙混合沙浆抹面,批白水泥腻子,面刷内墙乳胶漆,客厅、餐厅、卧室地面为水泥地面。 木基层(带屋面板)的平瓦屋盖、钢屋楼地 砼空心楼板作水磨石面,厨房卫生间地面铺地砖防滑砖 水电卫浴齐全,暗线盒,浴缸、座便设备 器,洗脸盆,壁灯壁镜一应俱全 钢混带形基础,标准砖(一砖或一砖结构 半以上)空砌或空斗墙或煤屑砖钢混梁柱承重 用料中等,制作规范,不带纱有腰木门窗 门窗不带纱有腰钢门窗,部分配有窗 等 50 76 39 196 砖 混 三 等 31 380 46 72 35 砖 混 四 等 表4-1-4 155 30 340 50 70 35 台板,挂钩线的细木装修。 中标号砂浆墙面抹灰,内墙面涂料或壁纸外墙面少部分马赛克或干粘石,装饰 厨房卫生贴磁砖,水泥砂浆墙裙,灰板色,胶合板面层吊顶。 普通(带椤)企平口楼地板,钢混楼板面部分水磨石或钢混空心板,平板屋楼地 水泥砂浆面,厨房卫生间贴马赛克或水磨石地面,钢混平屋面或木基层为椽子油毡的平瓦屋盖。 水电卫齐全,暗设线盒,配淋浴器,设备 座便器或蹲坑。 砖基础或一般钢混基础,一砖厚实砌结构 或空斗、空心砖墙承重。 用料一般,制作普通的不带纱有腰木门窗 门窗,不带纱有腰钢门窗或较正规的完好的旧门窗。 一般标号砂浆墙面抹灰,内墙面刷涂装饰 料,外墙面粉水砂或勾缝。板条薄板面层吊平顶。 钢混楼板水泥砂浆面,普通(带方椤)屋楼地 平口木楼地板,水泥细石砼地坪,钢混平屋面或木基层,芦席的平瓦屋盖。 设备 水电齐全,明设线盒,厨厕合用。 砖基础或一般钢混基础、实砌砖墙承结构 重、钢筋砼楼屋面。 门窗 用料一般、制作一般的木门窗或钢窗 内墙面刷涂料、外墙面粉水泥砂浆,装饰 胶合板薄板墙裙、墙纸或墙布。 屋楼地 水磨石或面砖楼地面。 设备 水、电齐全。照明、动力线设置 分部项单房屋 等级 重置价价 分部项 具备条件 类别 类别 (元/㎡) (元/㎡) 材料上等,制作规范的方(园)木人字砖 屋架,一砖或一砖半以上的实砌砖墙 砖 142 结构 (柱)承重,有较好的西式木楼梯,薄木 木 300 板隔间或双面板条墙围护。 一 结 等 木材优良,带纱有腰木门窗,不带纱有35 门窗 腰钢门玻窗配有窗台板,挂镜板等细木构 22 83 18 138 31 砖 木 280 二 等 18 79 14 134 砖 木 260 三 等 27 14 75 10 装修,底层有铁或木窗栅。 中等标号砂浆墙面抹灰,内墙面涂料老装饰 白粉,外墙面粉水泥砂浆,胶合板薄板面层吊平顶(带线脚) 材质较好(带方椤)长条企口、平口木楼地板,细石砼水泥地坪,局部水磨石,屋楼面 缸砖地坪,木基层有屋面板的平瓦或本瓦屋盖 设备 水电齐全,明设线盒,厨厕按层设置。 材料中等的方(园)木人字屋架,木梁结构 柱,一砖或一砖半以上实砌,空斗砖墙(柱)承重,砖墙或用双面板条墙围护。 不带纱无腰木门玻窗,完好的中式木门门窗 窗或花格窗。 普通标号砂浆墙面抹灰,内墙面刷老白装饰 粉,外墙面粉混合砂浆,板条,薄板面层吊平顶。 一般材质的(带方椤)平口楼地板,细屋楼面 石砼水泥地坪,木基层为椽子,瓦条,油毡的平瓦、本瓦屋盖。 水电齐全,明设线盒,厨房按层设置合设备 用 材料较差,制作粗糙的人字屋架,木梁结构 单一砖厚实砌空斗墙(柱)承重外墙,双面板条墙围护 门窗 不带纱无腰木门玻窗、较好的旧木门窗 一般标号砂浆墙面抹灰,内墙面刷石灰装饰 水,外墙纸巾灰刷石灰水。 较差材质(无椤)平口楼地板,细石砼屋楼面 水泥地坪,木基层为椽子,芦苞,芦帘或盖板(砖)的木瓦屋盖。 设备 水电齐全,明设线盒,无厨无厕 表4-2 产权调换房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价格(按区位计算) 房屋类别 一 级 二 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砖混结构 1700 1600 1500 1425 1360 1130 表4-3 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位级别 补偿标准 分 布 范 围 七 级 1030 东山老城区:东至岗山路、石羊路,南至外港河,西至秦淮河,北至飞机场、北沿路、城北路;岔路地区:东一级 150 至秦淮河,南至秦淮新河,西至共青团路,北至南京雨花区交界处。 东山老城外围地区:东至天印路、同夏路接上元大街接岗山路接天印路,南至天元路,西至秦淮河,北至外港二级 125 河;百家湖地区:东至秦淮河,南至天元西路,西至将军山、翠屏山脚,北至秦淮新河。 百家湖地区:东至秦淮河,南至牛首山河、佛城西路,西至将军山、翠屏山、韩府山西山脚,北至天元西路;三级 100 方山地区:东至城东干道,南至建设大道,西至秦淮河,北至天元路、天印路、石羊路、同夏路、城北路。 方山地区:方山街道(除原龙都镇、方山二级、三级以四级 75 外的地区)。上坊街道、原殷巷镇。 五级 60 汤山镇、麒麟镇。 滨江开发区、秣陵街道、淳化街道、东善桥街道、百家六级 50 湖街道水阁村、禄口镇(不含原铜山镇)、湖熟镇、江宁镇、谷里镇、陶吴镇、原龙都镇。 上峰镇、土桥镇、铜井镇、横溪镇、周岗镇、丹阳镇、七级 50 原铜山镇。 表4-4 自拆自建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 二 原 房 补 偿 款 建房补助款 成新折算(年) 补助标准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5 〉5≤15 〉15 420 400 砖混 380 300 100% 90% 85% 80 砖木 280 240 木结构 200 120 简易结一等 20 构 二等 75 一等 60 不结合成新 10 披房 二等 50 三等 40 1、原房屋补偿款按被拆除的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 备 注 2、半地下室的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3、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房屋装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4、砖木结构性质认定以建房证中注明的为准。 表4-5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 二 房屋重置价 区位补偿价 成新折算(年) 房屋单层沿高加价区 营业 非营业补偿标准 结构 (米) ≤5 〉5≤15 〉15 位 用房 用房 一等 420 1、单层沿高低于3二等 400 米的,不计单层沿一至砖混 400 250 高加价; 四级 三等 380 单层沿高等于3四等 340 2、100% 90% 85% 一等 300 米的,单层沿高加价30%; 砖木 二等 280 五至3、单层沿高大于3300 200 七级 三等 260 米的,在30%的基木结构 200 础上每增高1米单简易 一等 140 层沿高加价上浮结构 二等 100 10个百分点,不足一等 80 1米的按四舍五入二等 60 处理; 4、单层沿高等于6米的,按60%加不 结 合 成 新 披房 价; 单层沿高大于6三等 50 5、米的,在60%的基础上按每增高1米加价10元计算。 1、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房屋重置价和区位补偿价计算; 2、生产性用房的室外地坪、围墙的补偿按标准计算; 3、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标准》计算; 备注 4、半地下室按房屋重置价的50%计算; 5、带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拆迁,在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6、多层非住宅房屋每层层高的加价参照单层沿高加价幅度。 表4-6 房屋室内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类 别 规 格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防盗门 300元/平方米 按材质 防盗网 卷帘门 铁栅门 纱门窗 木质门窗套 吊顶 石膏线条 外墙面砖 内墙瓷砖 木墙裙 大理石、花岗岩楼地面 木地板 瓷砖地面 铝合金扶手 带玻璃栏板 不锈钢扶手 带玻璃栏板 浴缸 座便器 琉璃瓦 农户小下水道 封闭阳台 表4-7 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补助标准 类 别 搬迁方式 标准 搬家费 一次性 货币拆迁 (一次性) 产权调换 提前搬家 奖励费 7日内完成 10日内完成 15日内完成 45元/平方米 100元/平方米 100元/平方米 45元/平方米 50元/平方米 30-60元/平方米 8元/米 15元/平方米 24元/平方米 75元/平方米 80元/平方米 80元/平方米 45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150元/平方米 50元/个 25元/个 70元/平方米 8元/米 100-250元/平方米 按材质 按材质 按材质 按材质 按材质 按材质 自行过渡费 备注 超过240平方米的,以240平3元/平方米 方米计算;不足400元的补足至400元。 超过240平方米的,以240平18元/平方米 方米计算;不足3600元的补足至3600元。 按产权调换房套型确定过渡费:小套300元/月、中套400元/月、大套500元/月。 5000元 被拆迁人自拆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3000元 屋交接手续后,由拆迁人给予2000元 一次性奖励 表4-8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电话 308元/部(装机) 108元/部(移机) 有线电视 400元/户 宽带网 500元/端口 空调 100—200元/台 沼气设备 400元/户 太阳能热水器 200元/台 表4-9 产权调换房楼层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位 贮藏室 楼层 一级 400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二级 350 三级 300 四级 300 / / 加价3% 加价3% / 减价3% 五级 300 六级 250 七级 250 1、楼层价按区位产权调换房价计算楼层价; 备注 2、五楼是顶楼的,减价3%。 表4-10 室外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补偿标准 实砌(24厘米) 40 砖围墙 实砌(12厘米) 20 空斗(24厘米) 30 土围墙 15 水泥场地 45 简易水泥地坪 20 砖地坪 30 水泥路面 60 沥青路面 50 石子灌浆路面 40 土路 10 表5-1 用材、观赏树木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株 胸径规格 0—5厘米 5—10厘米 11—20厘米 20厘米以上 用材树木 补偿价格 4 8—10 15—20 25—30 观赏树木 备注 表5-2 一般应予移植,并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用;无法移植的,由建设单位收购。 1、如木材由建设单位回收,根据材积量,按市场销售价补偿; 2、名贵观赏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认定。 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全部墙转 部分墙砖 其它 标准 60 30—40 20以下 1、水泥地的按简易地坪计算,一并补偿; 备注 2、奶牛因搬家影响产奶的,每头补助3000元; 3、本标准不再结合成新。 表5-3 炉灶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