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形成决议的问题要由相关部门迅速付诸实施。 4.会议组织单位应邀请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列席参加安全工作会议。
5.公司安全科、各部门、班组(车间)、班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公司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门、班组(车间)每月召开一次,班组每周召开一次,部门、班组(车间)和班组 的安全工作例会可以和其他会议合并召开。
6.会议主持人由主管生产的人员担任。公司级安全会议和调度会议主持人由生产副总经理担任,部门、班组(车间)级安全会议主持人由分管领导担任,班组级安全会议主持人由班组长担任。
7. 安全科、各部门、班组(车间)及各班组应作好各自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的记录。
8.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有事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会议组织人员应在开会前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应在开会前3~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在会议室举行会议应有考勤,由会议组织部门进行考勤。
企业员工保险和车辆保险制度(含驾驶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建立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 养老保险
1.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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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财务状况较好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要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企业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企业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 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生育保险
公司按照所在省的具体规定,按时为新入职员以及离职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的转入和转出。
第三章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七条 退职养老保险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生活费。 第八条 疾病保险
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100%的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50%~60%的疾病救济费。
3、员工死亡,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企业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个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个人,发给 12个月的标准工资。 4、给于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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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补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第九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间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是的伤害。
4、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因公负伤医疗结束后就病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6、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共组。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的。
9、因严重医疗事故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参加企公司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的。 11、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的。 12、各种职业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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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4、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事件持续到医疗终止时为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为止。
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火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残疾,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退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的工资,应发给因公伤残补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 车辆保险制度
1、所有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全额商业保险,每年到期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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