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
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大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4.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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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助教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 申报助教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须为相关专业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
四、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研究生学位,任教二年以上。
2、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须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助教
任职资格,并担任助教职务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担任助教四年以上。 第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担任1门课程的讲授或其他环节的教学辅助工作,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教学评价积分达70分以上。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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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参编已出版使用的著作或教材,个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发表学术论文1篇。
3、获校级优秀科研成果、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改课题、科研课题等获奖,并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5、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申报思政学科,获校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两课”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以上均要求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教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前三名)以上;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2.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 3.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或教材(个人完成文科类10万字、理工农医类5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获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
五、副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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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获博士研究生学位,任教二年以上。
2、获硕士研究生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三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须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五年以上。
第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讲师以来,承担二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具有硕士、博士点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须承担一门本科课程),年均教学时数不低于160学时(具有硕士、博士点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70%),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教学评价积分达80分以上。
以科研、科技开发和管理为主的教师,需至少担任一门课程(具有硕士、博士点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须承担一门本科课程),年均课堂学时数不低于70学时(具有硕士、博士点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其本科课程课堂教学时数不低于30%)。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年平均课堂学时数不低于54学时,担任党课、团课、辅导课、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按课堂学时数计算;对达不到上述规定学时数的特殊专业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相应学时数,须经贵州省教育厅审核认可。
(二)业绩成果
任讲师以来,对本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款之一(其中,以科学研究、科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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