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补写监理日志参考内容)

包括质量监理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试验检测资料、监理抽检资料、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8.2.4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

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应包括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措施、会议记录、检查结果、安全事故的有关文件及施工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检查等。

8.2.5费用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各类工程支付文件、工程变更有关费用审核工作、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等。

8.2.6进度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进度计划审批、检查、调整有关文件;工程开工/复工令及工程暂停令等。

8.2.7合同管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施工单位办理保险的有关文件、延期索赔申请、分包资质资料、延期和索赔的批准文件、价格调整申请及批准文件等。 8.2.8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向建设单位和上级监理机构报送工程监理月报,其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概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支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监理工作小结等。 8.2.9监理工作报告

工程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监理机构及工作起止时间,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及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8.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8.3.1监理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监理活动的全过程。 8.3.2监理文件归档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及部、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3.3不列入归档的监理文件与资料也应分类整理,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文件资料,竣工后移交建设单位保管。 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9.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9.1.1监理工作条件准备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进行驻地建设,并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9.1.2检测仪器、仪表准备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要求配备机电工程监理的常规检测仪器、仪表,并制订进场计划。

9.1.3监理工作准备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合同文件,进行施工条件调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 9.1.4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应按照本规范4.2节进行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参加设计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检查质保体系落实情况、审批工程划分、核算工程量清单、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召开监理交底会、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9.1.5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申请单,具备开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9.2施工阶段监理

9.2.1检验进场设备、材料及软件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进场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进口设备、材料还应提交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进场的计算机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拷贝、说明书和最终用户的授权文件。 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软件,必须清退出场,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9.2.2厂检

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无法进行现场检测的主要设备、材料,监理工程师应到生产厂监督检测。监督检测频率不得低于15%,当设备数量少于等于3台件时宜逐台检测。 9.2.3应用软件开发监理

监理机构应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机电工程应用软件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和测试大纲。应用软件必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9.2.4审核施工机具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具备开工条件的应批准开工。 9.2.6巡视

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具备已批准开工;质量、安全、测试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到岗;现场使用的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测试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按附录B.1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 9.2.7巡视

监理人员应对重要工程施工、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项目见附表A.2。

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附录B.2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做好旁站记录。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9.2.8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机电工程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规定执行。 9.2.9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专项验收。 9.2.10安装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安装完工并自检合格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设备、线缆安装的质量、数量、位置、工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装验收合格证书;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调试工序。

9.2.11施工安全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供配电、高空作业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光电缆布设、设备基础施工等执行安全生产要求。 9.2.12费用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实施费用监理。设备、材料报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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