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补写监理日志参考内容)

3.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 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

5.3.3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3.4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观察所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5.3.5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5.4费用监理

5.4.1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5.4.2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5.4.3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规定折减计量与支付,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5.4.4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帐,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账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建设单位。

5.4.5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

5.4.6监理工程师须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和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及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资料进行计量。

5.4.7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进度监理 5.5.1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应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进度计划审批,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纠正。 5.5.2计划编制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提交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有文字说明、进度图表和保证措施等。总体进度计划中宜绘制网络图,标注关键路线和时间参数。总体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中应绘制资金流量S曲线图。

5.5.3计划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是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月进度计划等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总监办。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作为进度监理的依据。 5.5.4计划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

5.5.5计划调整

1.对总体工程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且施工单位未获得延期批准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

2.施工单位获得延期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后施工单位未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5.6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5.6.1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报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按施工合同要求须由建设单位批准的隐蔽工程的变更,还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变更费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5.6.2工程延期

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做好现场调查和记录,在施工单位提出正式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5.6.3费用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费用索赔意向和申请予以受理,对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编制费用索赔报告建设单位。 5.6.4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予以核定。 5.6.5工程暂停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并报建设单位。 5.6.6工程复工

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需复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并签发复工指令。

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 5.6.7工程分包

1.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报建设单位批准。

2.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质量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5.6.8工程保险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5.6.9违约处理

1.监理工程师认为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2.违约事件已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5.6.10争端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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