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抚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抚养事实公证书;
(6)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7)登报公告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8)《申办受理户口经过》;
(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受理公安机关补充材料:
附三份以上民警调查取证笔录材料。
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申请人先到社会福利院办理登记手续,再由民政局有关部门向市局申办落户。
第五节 亲属投靠类户口
一、投配偶户口
(一)农投农结婚户口(户口类别为:本人或携带子女投配偶):
1、外地农业人口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随迁18周岁以下子女的;
2、外地农业人口离婚人员与我市农业人口再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生活3年以上的;
3、本市“二区三县”农业人口与其他13区农业人口结婚,随迁未婚子女的。
(二)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户口(户口类别为:本人或携带子女投配偶):
1、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农转非”,随迁未婚子女的;
2、由“二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配偶迁移落户,随迁未婚子女的。
(三)外省市离退休人员投靠配偶户口(户口类别为:退休(投配偶有、无随迁子女)):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不改变户口性质的。
以上(一)、(二)、(三)三种情况经分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四)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在津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
(五)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再婚,年龄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在津居住生活3年以上的。
(六)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婴儿瘫后遗症等严重疾病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30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在津居住生活5年以上的。
(七)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盲、聋哑,四肢不全等严重残疾的非农业人口结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生活的。
以上(四)、(五)、(六)、(七)四种情况,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户口类别为:本人或携带子女投配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村(居)委会证明;
(4)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