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第三节 远洋船员户口

远洋船员将户口迁回本市家中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予以落非农业户口(户口类别为:远洋船员。具体程序:派出所所长批准,分局打印《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

(6)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 收养子女户口

(户口类别为:收养)

一、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可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

二、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但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应严格控制。

四、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具备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以上收养关系申请落户,不改变被收养人户口性质的经分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改变被收养人户口性质的,或被收养人无户口的,或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7)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8)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9)《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10)民政部门公告原件及复印件;

(1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2)《申办受理户口经过》;

(13)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五、私自收养子女的,根据民政、公安、司法、计生委《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民发[2009]8号)的精神: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申请人先到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抚养公证,再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或派出所提出申请,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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