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第40条的情形) ④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第41条第1款的情形)
⑤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定第44条第4项、第5项的规定)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赔偿:是指劳动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受损害方的赔偿金。(体现的是对违法者责任的确认和对受损害者的救济) (1)《劳动合同法》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其他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的义务: 1、结束并移交工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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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法》第90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教学]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条件: 1、案情简介:
1988年10月,杨某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浦口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直至2004年6月。在此期间,杨某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恪尽职守,严格遵循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得到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2002年3月1日,杨某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8月16日至2003年8月28日止。该合同期限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杨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该单位也按时向某发放工资、福利等。2004年5月10日,杨某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其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对杨某的上述要求也未予答复。之后,杨某一直坚持此项合法合理的要求,但该单位始终不予同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4年6月30日对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企业因经济性裁员,决定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杨某不服单位解除合同的决定,于2004年7月2日向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二、找人替班是否违反劳动合同? 1、案情简介:
小兰原来是南方一个纺织企业的女职工,1995年与这个单位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刚开始时,企业的产品销量好,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工资资金福利待遇都高。每月的工资加资金能有800多元,职工们的工作积极性都很高,干劲也足。但是没过多久他们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打开市场,经济效益直线下滑。不仅奖金没有了,固定工资变成了300元。因此小兰想找人替自己到单位代班,这样自己即可以在外面找兼职挣钱,也完成了任务,但是没过多久,单位给小兰发了好几次通知要求小兰尽快自己到单位上班,否则将按旷工处理并进行除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