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汇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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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功能红线:指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最小生态保护空间。

重要生态功能区: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到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的地域空间。

生态敏感区: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变化反应敏感,易于发生生态退化的区域。

生态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稳定性较差,抵抗外在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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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较弱,易于发生生态退化且自我修复能力较弱、恢复时间较长的区域。

国家生态安全:指国家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状态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一种状态。

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生态功能红线是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空间,是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其作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生态服务保障红线:指提供生态调节与文化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需生态区域;

(2)生态脆弱区保护红线:指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维护人居环境安全的基本生态屏障;

(3)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指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关键物种、生态系统与种质资源生存的最小面积。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后,应满足如下属性特征与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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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性质不改变; (2)生态功能不降低; (3)空间面积不减少。 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5.1 系统性原则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不同区域范围内,根据生态保护对象的功能与类型分别划定,通过叠加分析综合形成国家或区域生态功能红线。

5.2 协调性原则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共同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合理确定生态功能红线的面积规模。

5.3 等级性原则

根据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及监管需求,生态功能红线实行分级划定。生态功能红线区域内部可实行分区管理,实行差异性管控措施。此外,国家层面划定并监管国家级生态功能红线,各地应划定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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