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发生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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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炉子直径/m ≤2.5 ≤3 ≤4 炉子煤气产量/(㎡/h) 1000-3500 5000-7000 8000-18000 炉与炉的中心距/m >7 >9 >10 3)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问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

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4)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

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5)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5.2.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1)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

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2)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

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3)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GB50058防爆要求设计。 5.2.3 设备结构

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

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2)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守5.1.3.2、5.1.3.3、

5.1.3.4的规定。

3)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

4)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水柱高度至少加500mm。 5)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b)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人口(煤气柜出口)

的煤气压力在2.5×103Pa~3.9×103Pa(255mmH2O~398mmH2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人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5×102Pa(51mmH2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应停车;

c)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时,应发出

报警信号;达到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d)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5.2.4 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应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

分析进行定期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停车。

5.3 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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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区域布置

1)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

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

2)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的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3)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

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

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5)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

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6)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问有良好的通风。各

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3m。

5.3.2 设备结构

1)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b)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 c)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d)高炉炉顶装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1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2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3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4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5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

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6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放散管的放散阀的安装位

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用外接触。

2)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b)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

高点应设放散阀。

3)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

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

b)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

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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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

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d)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 e)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 f)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4) 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b)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

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

c)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d)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e)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5)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b)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c)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d)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e)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f)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6)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

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b)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c)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

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d)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5.3.3气密性试验压力

煤气清洗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6.4.6的有关规定。

5.4 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4.1 区域布置

1)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

缘相距应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2)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

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3)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

1)新建焦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

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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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4.1.3

及5.1.1.4~5.1.1.6的规定。

3)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

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0m;

b)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

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5.4.3 设备结构

1)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a)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

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b)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c)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

5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

d)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e)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

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f)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

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h)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

i)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

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g)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

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

k)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

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l)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

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

m)设有汽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规定;

n)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

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a)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b)各种塔器的人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c)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

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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