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厅座位数范围(座) 平坡地面 门和走道 疏散部位 阶梯地面 楼 梯 3000-5000 0.43 0.50 0.50 5001-10000 0.37 0.43 0.43 10001-20000 0.32 0.37 0.37 注:表5.5.20-2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
4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5.21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2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
百人) 建筑层数 1-2层 地上楼层 3层 4层 地下楼层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建筑的耐火等级 ―、二级 0.65 0.75 1.00 0.75 1.00 三级 0.75 1.00 1.25 ― ― 四级 1.00 ― ― ― ―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宜按0.75人/m2确定;
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表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楼层位置 人员密度 地下第二层 0.56 地下第一层 0.60 地上第一、二层 0.43-0.60 地上第三层 0.39-0.54 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 0.30-0.42 5.5.2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理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