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以下顺序排列(正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附件。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担保公司诚信承诺书。
5、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验资报告(提供一份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帐户转帐。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0、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近两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需提供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一份原件)。财务审计报告应内容完整,含会计报表附注。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个人财产清单、权利证书、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持股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11、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1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13、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14、可行性研究报告。
15、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6、公司章程草案,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
17、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担保公司,需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18、其他证明材料。
1-2项、4-8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二、设立分支机构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 3、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 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5、总公司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拟设地省辖市监管部门的同意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意函。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9、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总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一份原件),财务报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
11、拟任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2项、4-7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