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宿迁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 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3)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组建工作要点

1、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5、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7、出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8、市、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对担保公司筹建和设立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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