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967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对400件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文物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就业促进、集体合同以及气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指导地方人大有针对性地进行清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作出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还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了研究处理。 六、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评估报告》,宣布中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得到全面落实。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有关工作。在落实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础上,2011年中国的人权事业继续向前发展。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

——保护侨民的生命安全。2011年初,在埃及和利比亚等国的安全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后,中国政府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中国侨民自危险地带安全有序撤离。1月31日至2月3日,中国政府从埃及接回1800多名中国侨民,包括360多名港澳台同胞;2月22日至3月5日,中国政府分批组织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35860名驻利比亚中国侨民安全撤离。

——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等犯罪,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并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为严格保障食品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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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办公室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公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惩治危险驾驶,保障生命安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器官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都将受到刑罚处罚。

——惩治非法强迫劳动,完善职业病防治和诊断制度。惩治非法强迫劳动是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内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以及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构成犯罪。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还对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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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新标准。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针对公众关注的灰霾天气问题,环境保护部确定了监测PM2.5和臭氧(O3)的时间表: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2016年1月1日,全国各地都要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通过《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放缓,病人病死率有所下降,防治效果逐渐显现。2011年11月,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强调要坚持依法、科学、全面、有序防治艾滋病,着力提高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水平,提高艾滋病人的生活救助、权益保护水平。2011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1—2015年)》,明确了“十二五”时期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到2015年药品生产100%符合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财产权保障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3月,公安部发布《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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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土地权益。2011年2月,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要求于5月30日前完成清理检查工作,对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不顾条件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不合理分配资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整改。 (三)住房权保障

住房权是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重要内容。在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中国政府继续调控房地产市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房地产市场调控8项政策措施,并决定在部分城市进行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1月,重庆、上海启动征收房产税。2月,北京市政府公布北京房地产调控“十五条”细则,上海、广州、青岛、南京、成都、长春、南宁和贵阳等城市也陆续出台调控细则。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签订《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下达了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任务,并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在回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时表示,中国保障房建设的目标是到2020年末,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可以住有所居,住到符合文明健康要求的房子中。 (四)社会保障权

截至2011年9月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已达1.99亿,其中领取待遇人数5465.32万,加上地方自行试点,全国已有1730个县区实际开展试点,总参保人数已达到2.35亿,领取待遇人数6694.11万;全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人数为3991万人,比上年底增加707万人。 (五)政府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障

2011年6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将中央本级公务用车、公款招待、公费出国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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