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六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学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八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学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学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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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学会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专职人员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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