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招标文件 - 图文

6.2.8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时,设计人必须指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根据发包人需要确定)提供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在工程施工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发包人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本项目设计负责人解决,否则每次扣设计费10000元。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在图纸会审、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处理等,设计人除指派专业人员外必须有一名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否则每次扣设计费10000元。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6.2.9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各个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如果因政策调整、政府要求取消或暂缓项目建设的,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4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20%。

7.5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扣1万元违约金。设计人设计质量、服务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拒付设计费。

7.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委托设计、工期延误等所遭受的损失。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设计人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天内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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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其他

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约定的规定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但由于设计人无相应分项资质等原因无法设计本设计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的,设计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联合设计,其费用由设计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设计周期不予调整。设计人应考虑该工程可分期实施,承诺在遇分期实施中做好设计调整及服务等工作,涉及费用不另计。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一式一式 12 份,发包人 5 份,设计人 4 份,分送有关部门备案3份。

8.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9 下列文件均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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