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采用评审会议的形式进行,评审会议设评标委员会、审议组和审定组。 6.1.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须签订《天台县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的业绩申报情况等进行公示。
7.1.2公示期间,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先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再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7.1.3 涉及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说明。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澄清或说明。
7.1.4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1.4项规定的; (2)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3)未按本章第7.1.3款规定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4)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7.2定标方式
7.2.1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第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则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7.3 中标通知书
7.3.1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如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如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无效,由第三中标候选人替补,如第三中标候选人也无效的,则本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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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失败。
7.3.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3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3.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
7.4 合同签订
7.4.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7.4.2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设计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4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少于3家投标单位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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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设计补偿及方案版权的说明
10.1设计费用及补偿措施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设计方案版权及使用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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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份数 联合体投标人 报价唯一 2.1.2 资格评审标准 工期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设计质量 投标报价 强制性规范 用地性质 评审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5项规定 不允许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规定 符合规划用地性质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