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名是

(三)履行判决 适用履行判决的三个条件: 1.被告依法负有履行一定行为的职责. 2.被告已知悉应当履行一定职责.如申请人提出了合法的申请. 3.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 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间,因情况特殊难以确定期限除外.(解释第60条第2款) (四)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形式. 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诉法第54条第4项. 但如果处罚畸轻,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效率的考虑,对诸如违法所得计算错误而导致失当以及处罚认定的损失数额有误而导致损失赔偿数额失当.的可直接变更. 五)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法院通过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直接确认其是否合法判决形式. 1.确认合法的判决.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司解第57条第1款) 2.确认违法的判决: 司解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如被告有非法拘禁、对公民实施暴力行为等事实行为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违法。 (六)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司解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第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第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五、一审裁定 裁定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决断 1.裁定适用范围: 根据《若干问题解释》第63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裁定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等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2.裁定的效力 当事人对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处理管辖异议三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只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效力。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上述,对下级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一、上诉 上诉是启动二审程序的前提,它是当事人不服法院的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一审裁判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的诉讼法律行为。 (一)上诉的条件 1.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是指不服法院一审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在这三种裁定中,原告、被告是否都有权上诉? 前两种裁定只影响原告的权利,因此,不服一审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而不是其他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第三人。 2.上诉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对象是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和裁定。 只能是地方各级法院所作的一审裁判,包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的判决。 3.上诉的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从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在普遍的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行使上诉,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分别从其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 4.上诉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提出上诉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而且以书面形式提出。 由于行政诉讼法第60条关于审限的规定都是以法院收到上诉状作为起算点,因此实务都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诉状。行政诉讼法第57规定,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具有结案意义的一审裁判。第60条规定,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5.有适格的被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的受理 根据司解第66条规定, 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5日内交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关、答辩状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原审法院经审查当事人的上诉,发现本院的判决、裁判确定错误,仍应按上诉程序报送上级法院审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按审判监督程序自行改判。因为在二审期间,原审裁判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三、二审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在收到原审法院的上诉关及案卷材料后,开始审理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区别于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二是决定审理方式。 (一)审理方式 1.书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诉法第59条 2.开庭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司解第67条第2款。开庭审理的具体步骤基本上与一审开庭审理的步骤相同。 (二)审理对象与范围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司解第67条第1款。它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 (三)审理结果 1.维持原判。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第(1)规定,法院经审理上诉案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2.改判判决。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第2、3项规定,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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