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名是

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定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3.对行政机关重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否重新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司解第38条) 如果法院的决定对行政机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明确、具体,且被告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判决的意旨一致,利害关系人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司法解释第44条第(8)项将这种起诉视为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若是前一诉讼原告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4.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会,按自动撤诉处理后,能否再起诉? 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1.对法院而言,受理意味着行政诉讼程序开始,法院取得对该案的审判权,并负有依法定程序审结该案的义务,并排斥其他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即使以后原告住所发生变更,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等情况,该案的管辖权也不改变。 2.对当事人而言,受理行为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取得原告和被告资格,各自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得就同一案件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即禁止重复诉讼)。 3.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的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4.法院受理并不当然产生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果。但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法院有权裁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5.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权利受到限制。 若干问题解释第45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三节 一审程序 —、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如果是在开庭前3日内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一)发送诉讼文书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二)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三)决定是否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执行。 (四)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对于共同诉讼引起诉的合并,《若干问题解释》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况: 一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是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是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是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诉讼。 (五)审查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有两种含义: 一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案件审理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是对社会公开,开庭审理时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合议庭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决定公开审理的,还要事先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开庭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公开。合议庭评议必须秘密进行。 三、开庭审理 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参照民诉的程序主要:出庭情况审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判决、公开宣判。 四、一审判决 判决是案件审理结束时,法院对诉讼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行政诉讼的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一审行政判决有以下几种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请求判决。 (一)维持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维持判决须同时具备: 1.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二)撤销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1.撤销可分为三类: (1)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完全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解释第53条) 如果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是否有效?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2)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数项内容,这些内容具有可分性,其中一部分内容合法、一部分内容违法,法院对合法的部分判决维持,对违法部分的判决撤销。 (3)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判决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这种判决最初主要适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因违法被撤销,但原告确实有违法事实,而法院又没有司法变更权,应由被告重新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的例外: 如若干问题解释第59条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司解第60条) 3.被告重新作出时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判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以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按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处理。 若干问题解释(第54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第55规定情形: 第一,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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