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名是

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第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为依据的证据。 第61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4)排除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 如第57 条规定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2.需要补强的证据 (1)概念:是指证据本身的效力还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而必须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需要补强的证据类型 第64条:电子证据 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71条:第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第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第三,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第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材料;第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3.可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可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最强的证据,即其本身就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无须以其他证据进行印证。 如《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 六、其他证据规则 (一)自认规则 1、概念:即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据给予承认的效力。自认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5条至67条规定了自认规则 第65条规定,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66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67条规定,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优势证据规则 1.概念: 所谓优势证据规则,是指证明同一事实而又相互矛盾的数个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 2、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63条确立的就是优势证据规则,即“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第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第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第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第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第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第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第七,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第八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九 ,数个 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 孤立的证据 第一节 起诉 一、起诉的条件 (一)实体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思考题:如果一个行为侵犯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行政相对人能否提起诉讼。如一公民以公安机关疏于履行职责,导致治安环境恶化为由,以该地方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二)程序条件 1.符合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规定的 2.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 起诉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一般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时候。特殊期限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 (1)经过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提出。 (2)直接起诉的,一是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紧急情况 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三)起诉期限的起算 1.以起诉人知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为起诉期限的起点 2.相对人不知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其一,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期限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其二,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不作为行政争议起诉期限的起算 根据司解释第3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时间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60日为限,超过这一期限的,相对人可以起诉。但紧急情况除外 4.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案件起诉期限的计算 这类案件不管行政机关是否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伯诉讼权利,起诉期限都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按照当事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日累计。 可以认为是起诉期限的耽误 第二节 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一、审查主体 若干问题解释第32条规定: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内容 起诉是否符合条件、是否重复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但不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审查。 三、对起诉审查后的处理 (一)决定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责令补正。对于起诉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原告补正。 (三)不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四)越级受理。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送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司法实践中的应注意的几种特殊的情况: 1.以不制作、不送达行政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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