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名是

原告和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3.不能完成任务举证责任的后果: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二)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第一,被告应当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三、证据的收集规则 (一)法院的调查取证 调取证据的启动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依职权主动调取 一种经当事人申请调取。 1.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两种情形: 第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1)条件:司解第29条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2)范围: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 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2)申请的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3)不予调取的复议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条件的,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以通知书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受理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二)对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 1.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诉法33条和证据规定第3条) 2.对被告补充证据的限制:第一审程序中 司解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三)对重复鉴定限制 行政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包括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取得的鉴定结论和法院指定鉴定部门得出的鉴定结论。 1.对行政程序中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一, 有证据或有正当理由表明鉴定结论可能错误的; 第二,未超过举证期限;第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第四,人民法院准许。 上述条件须同进具备。 2.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证据规定第31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质证(即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一)质证的一般原则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证据规定31、35条 ) (二)质证的例外 第一,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无须质证。 第二,涉密证据不得公开 质证。 第三,被告拒不到庭时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质证。 理由:被告拒不到庭时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6 条) (三)质证的程序 1、证人出庭质证 第一,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无须出庭的例外。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下列情况例外(第41条): 一是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二是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是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是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是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2、不出庭的后果 第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63条) 第二,应当出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第71条) 3.规定了证人资格。 一是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与年龄无关 二是知道案件事实 思考:未成年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作证? 4.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一是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二是除证人对质外,法院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5.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否属于证人的问题。 第4 8条规定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由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英美国家将此情况称为专家证人制度。我国并未将此种情况下的专业人员纳入证人范畴,但显然借鉴了专家证人的做法。专业人员不是向法庭陈述其亲历的事实,而是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不包括法律问题。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认证) (一)概念 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特殊情况下无须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进行衡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过程。 (二)认证规则 根据证据效力的不同,行政诉讼的证据认证规则大体分为:应予排除的证据、需要补强证据和可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 1.应予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证据规定57-62条)这些排除规则主要有下列情况: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7条和第58条 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的证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第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第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思考:悬赏取证是否属于利诱取证的范畴? (2)漠视行政程序的证据排除规则.例如: 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26条规定,在一审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0内提供证据、依据(即在答辩期间必须提供证据),如果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3)违反“先取证,后裁决”原则排除规则。 第60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第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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