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名是

1.组成合议庭。 负责审查的组织是行政审判庭,但行政审判庭必须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2.审查结果。 (1)准予强制执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准予强制执行,并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送达申请人; (2)裁定不予执行。根据若干问题解释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第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第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三)通知履行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对于行政审判裁定准予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的,行政审判庭应当将案件交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具体执行。在强制执行前,执行机构应当再次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告诫其履行义务,并附履行期限。如果仍不履行,则实施强制执行。 (四)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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