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名是

一般而,作为可供执行内容的义务有:给付义务、实施特定作为的义务,如撤除违章建筑、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恢复原状等。 (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四)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司解84条)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文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天。逾期申请的,除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 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执行组织、执行当事人和协助执行人。 (一)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或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和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一审法院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情况特殊的需要由二审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二审法院执行;二审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一审法院执行。(司法解释第85条) 如果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依法拥有强制执行机,则该行政机关在胜诉后,有权要求当事人履行行政诉讼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对方拒绝履行的,该行政机关既是执行组织,又提执行申请人。 (二)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执行程序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具体包括: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主体是执行申请人,被申请的主体是被执行人。 三、执行措施 (一)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诉法第65条)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日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 (二)对相对人的强制措施 对相对的强制措施,一般为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四、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是一个由诸多阶段组成并连续发展的过程,按其逻辑顺序分为:提起、审查、准备、实施、阻却(包括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执行和解)、完毕、补救(执行回转和再执行)等。这些程序基本上与民事诉讼相同。 执行回转是在执行结束后,因法定事由而将已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前状态,即回转。 第二节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虽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不相同,似与我们前面介绍的诉讼内容不相关,但它又是整个诉讼法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有必要介绍。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其特点是: (一)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是行政机关。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它事实上涉及到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分工和对二者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司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都享有强制权,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裁判,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权利人,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没有起诉与拒不执行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法第66条)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在被告或权利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先予执行。 二、执行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 (一)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解释没有说明权利人为申请人时的管辖,理论一般认为也应由权利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二)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三)报请上级法院执行。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在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执行期限 (一)180日。根据司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而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又有所不同,必须引起注意。 (二)90日。若干问题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行的条件 根据若干问题解释第86条的规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即符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即申请人资格要适格。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这是对被申请人资格的要求。 (五)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般包括申请与受、审查、告知履行和强制执行等环节。 (一)申请与受理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开始的唯一方式,人民法院无权自行开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关材料: 1.申请执行书。即申请执行,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形式。并应载明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与根据,以及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等。 2.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它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字表现形式,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3.证明被执行的具体行政合法的材料。如相关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等。 4.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5.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执行对象如果为特定物,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有关特定物形态、特征、存放地点等。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全,对符合条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以受理。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干问题解释第93条规定: 1.组成合议庭。 负责审查的组织是行政审判庭,但行政审判庭必须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2.审查结果。 (1)准予强制执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准予强制执行,并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送达申请人; (2)裁定不予执行。根据若干问题解释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第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第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三)通知履行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对于行政审判裁定准予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的,行政审判庭应当将案件交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具体执行。在强制执行前,执行机构应当再次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告诫其履行义务,并附履行期限。如果仍不履行,则实施强制执行。 (四)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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