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名是

法改判; 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发回重审。 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是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司解71条)。 三是,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司解第79条第1项。 但是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有二种处理方式(司解71条): 第一,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第二,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司解71条)。 四、二审判决的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并且立即发生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内容。 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概述 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理的特殊审判程序。它包括自行再审、指令再审、提审和抗诉引起的再审。 再审程序具有如下特征:再审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1)再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也没有直接的前后相继关系; (2)提起再审的理由、组织具有法定性,即法院生效裁判违反法律、法规; (3)提起再审没有时效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内提出申请。司解第73条。当事人申请并不当然产生启动再审的效力。 二、再审程序提起的条件 (一)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这些主体有: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的专职人员,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必须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他们均可提起再审程序。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既可以自己审,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 3.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其抗诉的具体程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可以自行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起再审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即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 1.发现的途径: (1)当事人申诉。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司法解释第7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虽然并不必然产生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但是,它往往是法院发现错误,纠正错误的契机。 (2)人民法院自行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检察院抗诉。 2.何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7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第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第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裁定中止原裁判执行。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按照审判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2.再审的审理程序 (1)原审法院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一,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该案的再审。 第二,适用程序: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程序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2)提审的审理程序 提审的案件一律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再审案件的审限 再审的审限因适用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而有所不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与普通一审案件的审限相同。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与一般上诉案件的审限相同。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能按时审结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审限。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 (一)撤销原裁判并重新作出裁判或发回重审。 若干问题解释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了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或审理。 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3.发回重新审理。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若干问题解释第80条): 第 第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的; 第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第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第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第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执行程序 执行分为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讼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对经过诉讼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非诉讼执行程序是对未经过诉讼程序的生效的行政处理的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执行 执行是行政诉讼的最后阶段,但它不是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行政案件中具有结案内容的诉讼文书不具有执行内容,就不需要进入执行阶段。 一、执行的条件(司解83条) (一)须有执行根据 就是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赔偿调解书。 (二)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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