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名是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概念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该行政争议的活动。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法院; 3.法院解决行政争议须通过审判的方式进行。 (二)特征 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主要是通过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的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来解决行政争议的。 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二、行政诉讼法概念 所谓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涵: 1.行政诉讼法调整对象是各种行政诉讼关系和各种行政诉讼行为。 2.行政诉讼法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模式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 3.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诉讼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指专门制定的具有完整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是指一切在内容上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 我们所研究的行政诉讼法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在我国,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 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定。 2.行政诉讼法典。 3.司法机关组织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如关于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活动原则等规定。 4.够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能于行政诉讼活动的部分法律规定。 5.各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6.正式的法律解释。正式的法律解释又称为有效的法律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7.有关行政诉讼的国际条约。 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并存 (二)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分为一般原则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一般原则是指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没有独任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一、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在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有限的,它对司法审查的范围及内容予以了限制。它包含了两层含义: (一)明确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 (二)确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内容。即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只有行政处罚除外,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 二、选择复议原则(法定复议前置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对缴纳税款决定不服的,应先申请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 二是是否经过复议程序,由当事人进行选择。 三是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第21、22、25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决定以及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结果是最终裁决。该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的原则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职权优先性的表现,也是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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