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及在京管理情况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 企业自评和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附件5),形成企业考评周期年度自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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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6)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7)。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三年内无施工项目的,考评主体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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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无自评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7日内,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进行初评考核。初评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评定为优良等级。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进行大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排名在前10%的企业的最低优良率作为本年度企业考评优良等级的参考标准。通过初评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达到参考标准的,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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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并于每年1月底前, 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有工程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参照本管理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市场行为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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