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其项目经理委任的、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2、工过程中,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协助监理机构/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 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 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 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包人的施工。
5 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 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 工程完工后,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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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一、工程变更:
合同管理
1 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 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指示承包人实施下列各种类型的变更:
1) 增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 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
实施)。
3) 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状、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 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6)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百分比。 3 工程变更的提出:
1) 发包人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 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
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 承包人可依据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 监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 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1) 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有为发包人与监理机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
批准,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工
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机构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5 工程变更审查:
1)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符合下列要求: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2) 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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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