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题
1、法院裁定被告没有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疏忽责任理论,在该原则下,被告可以通过证明“原因明知产品存在危险而故意使用产品造成损害”来获得免责。 2、(1)应以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的国家的法律为适用的法律,因为根据《海牙公约》以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国的国内法为基本适用的法律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该国又是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或者②该国又是直接受损害人取得产品地的所在国。案例中所指的情况是符合这一规定
的。
(2)如果该方便面从未经商业渠道销往日本,情况又怎样?只能适用被控负有
责任
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因为根据《公约》,如果被控负有责任的人证明他不可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他自己同类的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公约》规定的损害地所在国或直接受损害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国出售,则由于该产品引起的诉讼只能适用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但本案中,由于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与被控方的主要营业地为同一,因此没有法律适用结
果上的差异。
第八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一、判断题
1、保赔保险一般是由船东保赔协会负责承保,但也有一些保险公司也承保保赔
保险。(
对
错)
2、海上保险合同中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就并预先印备的标准合同。因此当保险条款的含义不明确时,应当做对保险人有力的解释。(
对
错)
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不仅承保运输中的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而且还承保货
物运输过程的完成。(
对
错)
4、海上保险中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而部分损失主要包括单独
海损、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分摊三种。(
二、选择题
1、按照承保保险标的的种类和范围不同,海上保险可以分为()。
对
错 )
A、船舶保险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C、海上责任保险D、海上人身保险
2、下列规则中不属于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国际公约的是(1924年海牙规则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物时终止
B、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火灾造成的货损不负赔偿责任
)。
)。
A、1968年维斯比规则B、1978年汉堡规则C、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D、
A、海牙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强制适用期间为承运人接收货物时开始至交付货
C、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海牙规则实行的是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D、根据海牙规则,就货损向承运人提出的诉讼应当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将解除其对货损的一切责
任
4、根据我国《海商法》,下列项目中不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有
( )。
A、船舶B、存放在生产车间内的半成品C、船舶营运收入D、对第三人的责任 5、下列不属于我国目前使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险别的是(A、战争险B、平安险C、舱面险D、一切险E、水渍险
三、简答题
1、海上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2、班轮运输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3、提单的主要作业是什么?
4、海上保险中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四、案例分析题
1、中国A船务公司一轮船装载500吨香蕉运往欧洲某港口。船长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提单。船舶到达欧洲指定卸货港时,正值当时港口工人罢工,不能卸货。罢工持续两天。船员在罢工期间忘记开放货物舱通风,致使舱内香蕉全部腐烂,货主向法院起诉索赔。承运人以香蕉变坏是由于工人罢工不能卸货所致,主张免责。提单上载明了提单受中国《海商法》约束。请问:船长签发提单的效力如何?
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一条挖泥船由保险公司按我国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该挖泥船在作业过程中,连接挖泥船泥斗的链环突然脱开,致使泥斗落下砸坏了船壳板和其他部件。经检验,发现链环存在潜在缺陷。请问:保险人对本案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应当如何赔偿?
3、某轮船投保我国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1997年1月1日至12
)。
月31日。1997年5月1日船东在喂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船光租给另一家公司经营。1997年6月22日,该轮船在航行途中遇到台风,舱盖围板受损,海上进入船舱,在驶往避难港途中沉没。请问:保险人对该轮船全损是否负赔偿
责任? 答案 一、判断题
1.正确;2.错误(改正:当保险条款的含义不明确时,应当作对被保险人有利的
解释);3.正确;4.正确。
二、选择填空题
1)ABC 2)C 3)D 4)B 5)AC
三、简答题
1.海上保险因其特殊的保险对象和承保的海上风险的特殊性而具有如下特点:
(1) 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致损原因的复杂性
鉴于海上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特殊性,造成从事海上运输中的船舶以及船上的货物经受的风险远远大于陆上财产的风险。这些特殊的风险既有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还有船舶搁浅、沉没、碰撞等海上灾害,甚至还有海盗、船员不法行为或有关当局对船舶、货物的扣押等人为灾难。目前,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和集装箱综合保险的不断发展,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混合性和
综合性将更加突出。
(2)海上保险承保标的具有多样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海上保险与海上货物运输的关系十分密切,从而使得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出于贸易和航运经营的需要,船舶和海运货物必然经常从一个港口到达另一个港口,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这种流动状态导致
海上保险法律也同样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3)海上保险承保险种险别的多样性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方式多种多样,各种保险标的所需要的风险保障也各有不同,客观上便要求有各种各样的保险险种和险别来满足不同的要求。例如,按照承保保险标的的种类和范围不同,海上保险可以分为船舶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保险、海上责任保险、保赔保险、集装箱箱体及运输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等。仅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言,根据承保的货物的不同特性,又可分为一般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上运
输冷藏货物保险、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和集装箱运输货物保险等数种。在同一险种中,根据承保责任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若干险别,如我国现行海上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便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主要险别。
2.班轮运输不同于其他营运方式的基本特点主要有:(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即承运人与托运人,并不签订通常意义上的书面合同,而一般通过订舱的方式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由货物托运人填写订舱单并发给承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单的内容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托运。如果接受,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当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承运人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作为双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运费按照承运人公布的运价本中的费率及所运货物数量计算,装卸等费用一般计入运费之中一并收取。(3)班轮运输的承运人通常负责包括装货、
卸货和理货等作业,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3、(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在法律上,提单是确定船货双方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并非合同本身,因为在提单签发前,托运人已经向承运人发出托运要约,并经承运人承诺,即在提单签发前,双方已达成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依法履行其在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由于提单只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成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在提单内容之外托运人与承运人关于货物运输还达成了其他协议,则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提单和其他有关协议共同确定。但是,如果提单转移至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时,则根据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也就是说,承托双方在提单之外另行达成的协议不能约束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但提单转让后,托运人依据提单或另行达成的协议而应向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因提单转
让而解除。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接管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并占有该货物,故提单有货物收据的作用。根据海商法第77条,但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已经按其上记载货物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即如果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相反证据从而解除对此种不符的责任;但是,如果提单转让至善意第三方收货人手中,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
符。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将货物交付给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示正本提单请求提货的人。如果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