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 孙龙,监狱工作首要标准

修(八)》将假释条件之一“不致再危害社会”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我依然认为难以实施。对刑释人的重新犯罪也不是单纯的心理测量,其中也应该含有很多经验性的标准,由有相关知识与经验的专家综合判断得出。

重新犯罪率预测只能是专家判断,不能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与政府背景,包括监狱也不倡导作为预测的主体机构发布相关数据,同时,预测结果也是应该严格保密的,只能由相关人了解与掌握。否则一旦给刑释人形成“标签效应”与社会压力,测试就完全的背离了设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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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问题的解决是以问题的出现为基础的,而问题的创新更是以问题的缺陷为契机的。我们在研究中即要重视从问题中来,更要注意回到问题中去。发现问题不是创新,解决问题才有价值。

长期以来,对服刑人员矫正与重新犯罪的关系,在学术界颇有争议,但社会往往单一的认为重新犯罪的犯罪人监狱应当负有主要责任,监狱矫正的重新犯罪率高低往往成为公众评价监狱工作的主要依据,这也正是“首要标准”提出的内在法理,在这个标准提出以后,很多干警表示了压力与不理解,认为重新犯罪的原因与犯罪一样,其实取决于多种相互关联因素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对重新犯罪,监狱应当负有一定责任,但绝对不是全部责任。

从调查分析情况证实,重新犯罪的犯罪原因是多样的,而且,如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社会因素往往是促成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但是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建立起重新犯罪统计的数据库,更没有相关的数学模型,即是说,重新犯罪的各种相关因素中,各因素的相关性到底是多少,监狱与重新犯罪二者之间应当具有的概率是多大,这些都是无法界定清楚的数据。“首要标准”的提出从政策的侧面解读了监狱与重新犯罪的关系,“首要标准”并非唯一标准,也不是主要标准,而是把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第一标准,我认为,这个定性是准确的,虽然我们无法在量上去衡量二者之间关系,但却能够在性质上区分判定的主次,如果一个监狱矫正的犯人最终都走上重新犯罪之路,我们绝对不能说监狱的工作是理想的,更不能证明该监狱的工作是优秀的。在考核监狱工作的时候,我们同样还有很多其它的标准,比如说脱逃率、非正常死亡率等,这些往往都是衡量监狱管理的刚性标准,做不好那就肯定是监狱的责任。但这些都是监狱工作的手段而绝非目的,最终衡量一个监狱的工作,还是要看从那里走出来的释放人员是否做到真正的忏悔,从而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首要标准”从时间上看,应该是一个长期标准,甚至是一个终身标准,这就在实践中给我们出了一个难题,要实现对一个犯罪人终生的追踪,无论在效率还是在实践上都不具有可能性,如果实行切面判断,以当年监狱的重新犯罪率统计来对监狱年度的工作作出测评,似乎又不能形成公允的评价。严格来讲,“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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