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通用版本

单所涉产品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如甲方另向第三方采购所涉货品而支出的费用和采购差价)。

4.因乙方过错导致逾期交货超过两日的,甲方有权撤销该订货单,乙方应向甲方偿付逾期到货对应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三个月内因乙方过错逾期交货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当月货款的2倍计,同时甲方还有权通过其他途径采购订货单涉及的产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支出的采购差价和其他费用。

5.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或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和/或要求更换和/或终止合同,乙方仍须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内,如产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日内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因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仍由乙方承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合理的调查费用、鉴定费用、因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遭遇的政府部门罚款、甲方因处理上述事项所垫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___6__次以上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6.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及其型号、配方、产品名称、产品外包装、食品标签及本合同的履行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沿用乙方产品的型号、配方、名称、外包装、食品标签等),而导致第三方以甲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仲裁,或甲方因此遭受政府部门处罚,或因此被消费者索赔的,乙方应赔偿因此而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行政罚款、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等)。(产品外包装、食品标签是甲方提供的,乙方不应承担责任)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或向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销售定制产品或同名称产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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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就前述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向甲方补足,乙方支付违约金不应被视为排他性合作义务或保密义务的终止,乙方应积极消除违约状态。

8. 因乙方原因导致退换货且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更换或退货的,视为乙方逾期交货,自退货日起算逾期时间,乙方应按第十六条第3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 乙方清楚了解并尊重甲方为防治商业贿赂而制订的相关廉洁规定,承诺不因为获取业务合作机会(包括签订本合同)或供货、结算等事宜直接或间接诱惑或引导甲方人员违反公司廉洁规定,不对甲方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等),亦不会实施(包括与甲方人员合谋实施)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承诺坚决抵制甲方人员的索贿行为及甲方人员实施(包括甲方人员要求乙方实施)的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并在第一时间将甲方人员的前述行为举报至甲方_________(举报电话:_________;举报邮箱:_________;举报信件邮寄地址:______ ___)。若乙方违反本条承诺,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单方解除本合同及订货单)而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或合同终止前一年内甲方采购总额10%的违约金(两者取其高),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10.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1.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抵扣。

12.如甲方未能及时支付乙方货款的,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不支付的,每逾期1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月货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该月货款支付完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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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保密条款

1.乙方不得将甲方已书面或邮件方式选定的未上市产品对外公布,或售卖。 2.乙方及其员工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一般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经公开披露的经营、业务、财务、技术、配方、供应商资源、及定制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图样、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同时保证其相关雇员、职员或任何由乙方委派的人员同时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如若违反,视为乙方违反本保密义务。

乙方知悉并同意,对于甲方关联公司(本合同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甲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股、控制、受控制或与甲方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台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的保密信息、商业秘密亦承担保密义务。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条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此外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属于双方经营活动内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有效期届满后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由本合同引起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

第十九条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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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如在与甲方业务合作期间发生下列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1)乙方变更名称、住所、收款银行账户;

(2)乙方更换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化事件; (3)乙方股权变更达到20%或以上。

2.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邮箱: 乙方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邮箱: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五日内通知对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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