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管理概述

在的潜在危险,确定其危险等级,防止这些危险发展成事故。

(4)事故树分析法

事故树也称故障树,是一种描述事故因果关系的有方向的“树”,是安全系统工程中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它能对各种系统的危险性进行识别评价,既适用于定性分析,又能进行定量分析。具有简明、形象化的特点,体现了以系统工程方法研究安全问题的系统性、准确性和预测性。

三、建设项目伤亡事故处理

1.基本概念

从广义的角度讲,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根据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是造成不良结果的非预期情况,是指造成主观上不希望看到的结果的意外性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可分为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共计五类。

从劳动保护的角度讲,事故主要指伤亡事故,又称伤害。根据能量转移理论,伤亡事故是指人们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环境有关的外来能量,这种能量在一定条件下异常释放,反作用于人体,致使人身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

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中,从企业职工的角度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事故是一种意外事件,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事故表面上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事故是可预

防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易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根本上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频率。 2.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2.1按伤害程度分类

指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但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损失工作日”的概念,其目的是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某种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一经确定,即为标准值,与伤害者的实际休息日无关。 2.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害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3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4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1年4月,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伤亡事故的处理程序

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应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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