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
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0612-012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下载查阅。
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
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
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现文: (以下无正文)
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 (一)总则
35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5.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5.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35.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5.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35.6《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35.7《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
35.8本项目招标文件。 36.开标
36.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6.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36.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37.评标
3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文)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7.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
37.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37.2.2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7.2.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7.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
37.2.4.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 37.2.4.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37.2.4.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37.2.4.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37.2.4.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37.2.4.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37.3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8.投标文件的澄清
3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
38.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
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38.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9.定标
39.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 39.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9.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9.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可选办法二(适合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40.开标和评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