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按《造价咨询合同》 20、承包人代表
20.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21、指定分包人
21.1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 23、工程担保
23.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中标价的5%
23.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支付担保的金额:(/)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具体为:
(3)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
23.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见履约保函。 26、不可抗力
26.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7、保险
27.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项;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27.8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按通用条款28款执行。 29、开工
29.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并领取了施工许可证3天)内签发开工令。
×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 领取施工许可证3天内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合同工程工期:(100)天。
(1)(/)单项工程的工期:(/)天。 (2)(/)单项工程的工期:(/)天。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必须达到新竣工备案制的合格标准。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7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按验收规定执行。 47、工程试车
47.1约定是否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49、竣工验收
49.1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工程,计划竣工时间(/),其范围包括: (2)(/)工程,计划竣工时间(/),其范围包括:
50、质量保修
50.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执行。 54、预留金
54.1本合同预留金: 万元。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设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5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中标价1‰)元。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57.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57.3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对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中标人必须按上述条款做预算报招标人审核确定后方可施工,否则,招标人不承担其费用。装修及安装材料品牌必须得到业主同意方可用在本工程上,该部分的综合单价不因材料品牌改变而予以调整。